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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法律咨询——借名买房的房屋被出名人出售,房款归谁所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9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 原告诉称
  原告魏一诉称:黄二与孙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二人,为黄四、黄五。我与黄五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黄二原承租a号的房屋,因危房改造需出资购买回迁房。2000年11月4日,就此事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黄二、孙三、黄五、黄四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黄五出资购买a号的回迁房,登记在黄二名下,孙三为共有人,在上述回迁房办理产权证之后立即将产权人变更为黄五,黄四放弃对回迁房的权利,黄五一次性给付黄四十万元作为补偿。因我与黄五也无力支付房款,经公证处公证我与黄二的关系,我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6万元。黄二和三被告为我出具证明,证明购房款是我与黄五共同出资。此后,我与黄五偿还了所有贷款,上述房屋于2003年8月28日取得产权证,为顾及家庭和睦和老人的感受,未强迫变更产权人。2007年8月11日黄二去世,因顾及孙三的感受,仍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黄五起诉我要求离婚,并掩盖诉争房屋为我们共同财产的事实,损害了我的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a号房屋产权为原告和黄五共同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五辩称:第一、《协议书》本是黄二、孙三夫妇与儿子黄五、女儿黄四签订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目的在于协商解决黄二夫妇晚年的居住及百年后财产的分配问题。第二、协议中约定给付黄四10万元,黄五没有实际履行。孙三、黄五和黄四已经达成协议,孙三将出资款6万元返还黄五,黄五同意房屋不予过户,由孙三继续使用或收取租金用于养老。第三、原告主张黄五借用父母名义买房,但是没有提供借名买房协议或者其他证据,本案的诉争房屋为黄二夫妇原有的房屋拆迁所得,购买回迁房时支付了房款,还折抵了黄二夫妇的工龄,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第四,《协议书》房屋过户的条件没有成就。协议约定若黄五不付给黄四10万元补偿金,父母有权不变更房屋产权,截至目前为止,黄五与原告均未向黄四支付任何补偿金,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过户。第五、原告是房屋贷款当事人,只能依据借款合同要求黄二夫妇返还购房款,并非《协议书》中的当事人,现协议未履行完毕,黄二的遗产房屋尚未分配,作为儿媳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更无权代替黄五行使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三、黄四辩称:2000年11月,黄二夫妇位于的房屋拆迁,签署了《住宅回购住宅预售合同》,购买诉争的房屋。计算回迁房价格时折抵了孙三夫妇69年工龄,折抵后需支付房款79872元,其中2万元为黄二、孙三的共同存款,因原告享有公积金贷款资格,因此由原告和黄二共同向银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6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孙三已通过转账的方式于2015年2月16日将贷款的6万元归还黄五。故诉争的房屋由黄二、孙三夫妇出资购买,登记在黄二名下,享有完全所有权。协议中还约定黄五出资购买回迁房,但是事实上只是向银行申请贷款6万元,而剩余的房款由孙三、黄二的共同财产支付。协议还约定黄五应给黄四10万元补偿金,直至今日黄五和原告都没有履行该义务。黄二去世后,孙三无法独立生活,退休金不足以支付日常或开支,最终约定诉争房屋由孙三继承,以房养老,孙三亦将6万元返还黄五,黄五、魏一财产并未损失,因此原告无权主张房屋权利。
  三、本院查明
  黄二与被告孙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二人,即被告黄四、黄五。原告魏一与黄五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
  2000年11月4日,黄二与b有限责任公司城区分公司签订《住宅区回购住宅预售合同》,购买a号房屋。当日,黄二、孙三、黄五、黄四四人签订《协议书》,2000年11月23日,黄二、魏一作为借款人与支行签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六万元用于支付a号房屋的剩余房款。对于房屋出资的情况,魏一表示均由其与黄五共同出全资购买。黄五表示首付款2万元由黄二支付,并提交了其自书的《购房款证明》,拟证明从黄二、孙三手中拿到二万元现金用于支付a号房屋的首付款及余下购房款。并表示由魏一、黄二到银行交纳的首付款,魏一对此不予认可。对于贷款的偿还,双方均表示由魏一、黄五共同还款。a号房屋于2003年8月28日取得产权证,登记在黄二名下。黄二于2007年去世,房屋产权一直没有变更。2015年2月14日,孙三的账户内存入60000元,并于2月16日转账至黄五的账户内,黄五表示该60000元转账即为孙三将贷款返还黄五、魏一。
  另,双方均认可尚未给付黄四补偿金10万元,魏一于庭审中表示已将补偿金10万元准备好,可以随时给付黄四。查明,a号房屋自入住后一直由魏一、黄五居住、使用,魏一在牛街的房屋拆迁后,黄二夫妇搬到拆迁的房屋内居住。现魏一、黄五感情破裂,离婚案件正在进行中。
  四、裁判结果
  一、a号房屋归原告魏一、被告黄五共同所有。
  二、原告魏一、被告黄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黄四房屋补偿款十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a号房屋是否符合借名买房的关系。借名买房应符合如下条件:1、是否对借名买房的事实由买房人和借名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2、借名买房人是否实际出资购买房屋;3、借名买房人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4、其他必要的辅助条件及事实。就本案来看,认为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具体理由如下,其一、借名买房人黄五、魏一与实际产权人黄二、孙三及利害关系人黄四就房屋的出资、权属、居住和补偿均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确定由黄五有条件购买a号房屋,条件即为在产权证下发后,由原产权人黄二、孙三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且为了保证黄二、孙三的实际权利,同意二人在有生之年优先居住该房,对于利害关系人黄四亦做出了补偿承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魏一虽然未实际参与协议的制定和签字,但根据其此后的出资和贷款行为,且当时其与黄五婚姻关系较为稳定,可以认定此协议系黄二一家、黄五一家及黄四共同做出的,魏一作为房屋的共同出资人应享有与黄五同样的权利。
  其二、a号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对此意见不一,并各自提供了证据,在魏一、黄二、孙三、黄四、黄五共同签订《购房出资证明》中,明确写出a号房屋的房款79872元,由魏一和黄五共同出资,黄五所提交的《购房款证明》,为其个人书写,魏一不予认可,魏一所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黄五,且根据黄五所述,黄二将现金2万元给到其手中,但是由魏一和黄二共同前往银行交纳首付款,不符合正常的行为逻辑,即使黄二确实将2万元现金交到其手中,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将该2万元交到魏一手中,因此认定魏一、黄五出全资购买了a号房屋。其三、根据庭审调查的结果,自a号房屋入住后,魏一和黄五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承担该房屋的必要费用。最后,黄二夫妇虽然未按协议中约定实际居住在a号房屋内,但为了保障两位老人的居住权,魏一将自己牛街拆迁的房屋腾出给黄二夫妇居住、使用,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因此综合以上因素,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另,需要指出的是,协议中约定应给付黄四10万元补偿款,魏一亦同意随时给付该款,对此不持异议。对于黄五提出协议条件未成就的辩解意见,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变更房产的同时给付黄四10万元补偿款,未变更之前,魏一亦有理由不给付补偿款,此并不能导致房屋产权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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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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