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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早立十多年,还能对抗后续自书遗嘱吗?法院这样判|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国栋与林秀云夫妇育有五名子女:陈明、陈华、陈静、陈芳、陈磊。

 

二人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2004年登记在陈国栋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陈国栋于2007年去世,林秀云于2022年去世。

 

2008年7月,林秀云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

 

“我去世后,我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由女儿陈静一人继承。”

此后,林秀云又于2014年先后立下两份自书遗嘱:

 

第一份称“所有财产给陈静”;

第二份却改为“由陈明、陈静、陈芳、陈磊四人平均继承我的房产份额,取消陈华的继承权”。

陈静主张:自己长期照顾父母近15年,尤其母亲晚年瘫痪在床,全由她24小时陪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并依据2008年公证遗嘱继承全部房产份额。

 

其他子女则辩称:

 

公证遗嘱距今太久,不能反映母亲真实意愿;

2014年自书遗嘱才是“最终意思表示”;

多人轮流照顾老人,陈静并非唯一赡养人。

各方就一号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中,陈静享有三分之二份额;

 

✅ 其余四名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 即:2008年公证遗嘱有效,后续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它。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哪怕立了十多年!

三、法院说理

 

本案适用《继承法》,而非《民法典》

 

因所有遗嘱订立及被继承人死亡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前)**,故适用原《继承法》。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它

 

《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尽管林秀云在2014年立了新遗嘱,但因其为自书遗嘱,无法推翻2008年的公证遗嘱。

房产份额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国栋去世后,其50%份额由6人法定继承(配偶+5子女),每人得1/12;

林秀云生前拥有50% + 继承自丈夫的1/12 = 7/12份额;

根据公证遗嘱,该7/12份额全部由陈静继承;

加上陈静自身继承父亲的1/12,总计8/12 = 2/3;

其余四子女各得1/12。

尽主要赡养义务未作为多分依据

 

虽然陈静长期照料父母,但因公证遗嘱已明确全部份额归她,无需再适用“多分”规则。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具有“超级效力”

 

2021年1月1日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任何后续自书、代书遗嘱均不能撤销它——这是很多家庭的重大认知盲区!

《民法典》已改变规则,但不溯及既往

 

2021年起,《民法典》规定“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当然优先。

 

⚠️ 但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仍按旧法保护。

想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办公证!

 

若立遗嘱人后悔,不能仅靠手写新遗嘱,必须到公证处重新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家庭内部“轮流照顾”难推翻公证遗嘱

 

即使其他子女参与赡养,只要公证遗嘱有效且内容明确,法院将严格按遗嘱执行。

建议:重大财产安排务必公证,并告知继承人

 

避免因“保密”导致多年后纠纷。公证遗嘱+家庭沟通,才是传承安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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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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