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北京律师 点评一起拆迁房购房指标赠与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天一称:我与王蕾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子一女,分别是王恒、王鑫、王岳明、王嘉。刘天一、王蕾的户口与王岳明的户口在一起。刘天一与王蕾共计建设三处宅院,分别由王岳明、王鑫、王恒居住。2009年7月,X村拆迁,除补偿的拆迁款外,被拆迁的居住人每人还有54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刘天一与王蕾建设的房屋拆迁款分别由王岳明、王鑫、王恒领取。后王蕾因病去世。现刘天一暂时与王嘉居住生活,无独立住房,希望回迁后能够独自居住。现要求三被告同意将刘天一和王蕾各自享有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处分给原告。三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现起诉:1.撤销2009年8月5日赠与协议中关于刘天一享有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的处分条款;2.2009年8月5日赠与协议中关于王蕾享有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由刘天一一人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恒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8月5日,刘天一、王蕾、王恒、王鑫、王岳明签订了一份书面《申请书》,该申请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该申请书的约定,刘天一、王蕾将其各自名下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处分给了三个儿子,不包括王嘉,该申请书已交给土地储备中心和仁和镇政府备案,作为回迁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被告王鑫称:我同意王恒的请求与理由。鉴于原告作为被告的父亲提出单独居住的请求,被告同意将获赠的3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6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以赠与的形式处分给原告,由刘天一购买回迁房。
1982年,王嘉和刘天一夫妇和三个儿子王恒、王鑫、王岳明之间已经分家,分家协议均已履行完毕,顺义区土地确权时,已经分别将宅基地确权至王恒、王鑫、王岳明的名下,故在被告王鑫的宅基地上已经没有刘天一夫妇和王蕾的财产份额。
被告王岳明的答辩意见同王鑫。
三、审理查明
1982年,原告刘天一、王蕾与三个儿子签订分家协议,每个儿子各分得一处房产。同时,对刘天一与王蕾的赡养问题做出了约定。
2009年,X村被拆迁,原告刘天一与王蕾被纳入被拆迁人王岳明家庭的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中,由此,刘天一、王蕾各自获得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2009年8月5日,刘天一、王蕾、王恒、王鑫、王岳明共同签署《申请书》,内容如下:本人刘天一、王蕾自愿将3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6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分给大儿子王恒,将3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6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分给二儿子王鑫,将3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6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分给三儿子王岳明。
原告刘天一自拆迁后,与女儿王嘉共同居住生活至今。原告刘天一称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拥有独立住所,故请求撤销赠与。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刘天一原先因拆迁享有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中的36平方米(包括3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6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归原告刘天一所有;
2、王蕾原先因拆迁享有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中的36平方米(包括3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6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归刘天一所有;
3、驳回原告刘天一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刘天一、王蕾因拆迁而获得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该指标需经过选房、支付购房款等程序才能转换成实体物。在此之前,优惠购房指标和半议价购房指标仅属于当事人享有的权益。故,原告刘天一、王蕾将其各自享有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半议价购房指标明示赠与三被告,该赠与行为应视为要约,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承诺一经作出并到达赠与人时即已生效。赠与人或受赠人若行使撤销权应在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前提出。结合本案,刘天一、王蕾、王恒、王鑫、王岳明在签订申请书(赠与协议)前仍可撤销赠与或放弃受赠。在申请书签订后,刘天一、王蕾、王恒、王鑫、王岳明均不得再主张撤销。
我国赠与合同虽然约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为“财产”,即可以交付或变更登记的形式而转移占有的“物”。本案中,原告刘天一处分的仅为一种权益,该权益既不能交付也不能过户,故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撤销的理由为改善居住环境,拥有独立住所,该理由亦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关于被告王鑫、王岳明明确表示将其受赠的36平方米购房指标转赠原告刘天一,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