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拆迁安置房析产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梁洁、李文广诉称:我二人是夫妻关系,李文其是我二人之子,侯芳是我二人儿媳。2009年12月,我们共同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2号院被拆迁。拆迁时,按照政策,我二人提供了x平方米,得到10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现在安置房屋已经下来,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1号房屋、2号房屋、3号房屋、4号房屋、5号房屋。上述房屋中有我二人的财产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并分得房屋一处。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文其、侯芳、李强、曹雪、李剑辩称:2007年拆迁前,全体家庭成员签订了一个协议,由李文其赡养梁洁、李文广,2号院内的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此后,我们一直赡养梁洁、李文广。2号院拆迁后,安置房下发前,我们为梁洁、李文广租了一套房,李文其与梁洁、李文广同住。但此后,李文其的二哥李海强行将老人抢走。上述五套安置房下发后,我们想将1号房屋给梁洁、李文广居住,但其不同意。我们认为各方在2007年签订协议时,已经确认2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归我们所有,因此在拆迁后,所有安置住房的产权人是我方。因此,我们同意保证梁洁、李文广永久居住的权利,但不同意其要求分得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三、审理查明
梁洁、李文广系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李和、李海、李文其、李淑珍。李文其与侯芳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李强。李强与曹雪系夫妻,二人生有一子李剑。
2010年1月6日,李文其与北京市朝阳区X乡腾退安置办公室签订了《X乡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两份,其中一份被腾退人为李文其,应安置人口为李文其、侯芳、梁洁、李文广,腾退补偿款为1607919元;另一份被腾退人为梁洁,应安置人口为李强、曹雪、李剑,腾退补偿款为1609580元。
后,李文其、梁洁又与北京市朝阳区X乡腾退安置办公室签订了《定向安置房协议》,约定应安置面积共350平方米,5套房总价款为1575000元。
2012年12月17日,李文其与北京市某地产公司签订《X家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五份,取得了安置住房五套。
另查,2011年4月,梁洁、李文广曾将李文其、侯玉珍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返还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以及住房安置面积100平方米。法院以梁洁、李文广已放弃2号院住房所有权,且并非2号院实际拆迁安置人为由,做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梁洁、李文广的诉讼请求。梁洁、李文广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同时指出,有关安置住房的所有权确认问题,各方可另行解决。现梁洁、李文广要求分得安置住房,李文其、侯玉珍、李强、曹雪、李剑则同意梁洁、李文广居住,但不同意梁洁、李文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形成本次诉讼。
四、法院判决
1、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由梁洁、李文广居住、使用。
2、李文其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就购买上述房屋而签订的《X家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中的全部合同权利归李文广、梁洁享有。
3、驳回原告李文广、梁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2号院拆迁时,梁洁、李文广系被拆迁安置人之一,按拆迁政策,梁洁、李文广二人共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100平方米住房的购房指标。而李文其已将包含梁洁、李文广在内的全部购房指标占用,并以优惠价格购得350余平方米的安置住房。
关于100平米购房指标的性质。律师认为:根据拆迁安置政策,没有购房指标,就无法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因此,虽然拆迁款项均归李文其所有,但如不使用梁洁、李文广的购房指标,李文其则无法购买350余平方米的安置住房。据此,购房指标虽为购房优惠条件,但仍不能排除其包含的财产价值。故,在李文其得到的五套安置住房中,包含梁洁、李文广的财产权益。现梁洁、李文广要求通过析产分出,予法有据。对于如何分割,律师认为应本着照顾老年人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购房指标的价值,并确定x号房屋的财产权益归梁洁、李文广享有,梁洁、李文广不需要再向李文其支付折价款项。
考虑到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尚未下发,故法院在本案中确定x号房屋由梁洁、李文广居住、使用,待房屋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后,各方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合理又合法的。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的取得要具体视拆迁补偿协议而定,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拆迁权益,建议详细咨询专业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