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 解析一起购房资格转让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5年7月,常某婕诉称,我与张某莹系同学,张某莹无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2006年11月份,张某莹以我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现该房屋于登记在我名下。我于2014年3月份开始偿还贷款。时至今日,张某莹依然没有购买经适房资格。张某莹借用我的指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北京市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性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也侵害了我享有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张某莹借用常某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2.确认常某婕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张某莹辩称:不同意常某婕的诉讼请求。常某婕陈述的相应事实我不认可,不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常某婕与我之间所成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
张某莹反诉称:张某莹与常某婕均为山东省人,二人系高中同学关系。二人大学毕业后,分别被安置在北京不同单位工作,后常某婕获得北京市户籍,张某莹因故未能获得落实本市户籍的机会。2006年11月初,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张某莹借用常某婕的名义,所购房屋归张某莹所有,张某莹负责交纳包括所购房屋房款、过户等全部费用,常某婕配合张某莹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2009年2月,张某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十余万元。同年4月正式入住居住至今。上述房屋的全部材料均为张某莹持有。我认为该房屋系张某莹全部出资购买,相应借名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行为。请求判令:1.确认张某莹借用常某婕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常某婕在过户条件成熟时协助张某莹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三、审理查明
2014年,常某婕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张某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莹返还涉案房屋。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常某婕与张某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先解决借名买房关系的效力和借名买卖关系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涉案房屋是否返还问题。
双方均表示购买涉案房屋并非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资格。
四、法院判决
1、常某婕与张某莹就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2、驳回常某婕的诉讼请求。
3、驳回张某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常某婕与张某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因涉案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涉案房屋现尚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涉案房屋的购房抵押贷款尚未还清,抵押尚未解除。基于上述不确定因素,张某莹要求在常某婕在过户条件成熟时,协助张某莹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在张某莹名下,应不予支持。张某莹可在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时另行主张。
提示: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政策复杂、多变,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