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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借名律师 告诉您签订经适房购买指标协议需谨慎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某铭诉称:2008年11月2日,李某铭与耿某健签订《关于朝阳区×号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及资产说明协议》约定:李某铭以耿某健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该套房屋。李某铭支付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2012年耿某健起诉李某铭要求返还原物。为维护李某铭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确认双方达成的关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室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2.耿某健返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178686元;3.耿某健返还装修费36112元;4.耿某健赔偿购房损失补偿款1020480元。

  二、被告辩称

  耿某健辩称:耿某健与李某铭之间不存在购房协议,更不存在协议无效的问题。李某铭所指的协议仅是一份说明,没有任何协议的意思,而且内容上根本没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李某铭不具备购房需求,没有借名买房的必要。耿某健同意返还李某铭的购房出资款和装修款。

  三、审理查明

  2007年11月21日,耿某健与北京某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耿某健购买的房屋坐落于朝阳区×号住宅楼103号;购房款为167731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008年11月2日,耿某健与李某铭签署《关于朝阳区×号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及资产说明》:房屋属性为经济适用房;房屋购买指标为耿某健单位以抽号方式产生,由李杨抽号获取;房屋按套内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4005.04元,总价款167731元;房屋出资人为李某铭,已付清全款;因耿某健财力有限,同意该房购买款由李某铭出资。

  2010年2月20日,诉争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于耿某健名下,房屋坐落登记为朝阳区×号;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李某铭与耿某健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耿某健返还李某铭购房款及相关税费177300元;

  3、耿某健赔偿李某铭装修费23219元;

  4、耿某健赔偿李某铭购房损失60万元;

  5、李某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虽然李某铭与耿某健未签订正式的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但结合双方签订的《关于朝阳区×号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及资产说明》,李某铭对房屋装修并入住至今及诉原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原件均由李某铭持有,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

  但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李某铭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耿某健应返还李某铭已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关税费。同时,李某铭应返还耿某健诉争房屋。关于装修费,合同无效后李某铭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系合理请求,应根据评估结论对装修损失的数额予以确定。基于诉争房屋价值提升,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李某铭产生一定信赖利益损失,因双方在借名买房时明知该房屋属限制上市交易的房屋,双方对协议无效的后果均负有过错,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对李某铭的损失予以酌定。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政策复杂、多变,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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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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