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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实际购房人如何维护权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及被告家人协商一致,由原告借被告一家的回迁房购房资格,被告一家协助原告购买石景山区田静小区302号回迁房屋,待房屋条件成就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后,装修并居住至今,现过户条件成就,被告却欲毁约。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从未就就借名买房一事达成任何协议,涉案房屋的房款系原告向被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续、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证登记费代办费、印花税,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办理和缴纳。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某。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购房款发票、购房款刷卡单、购房款支付银行明细单、契税缴款书、公共维修基金收据、专项维修基金卡、产权证登记费代办费印花税收据、物业费票据、供暖费票据、水电燃气费票据、有线电视回执、联通入网资料、房屋装修合同文件、装修费收条、家具及附属设施购买票证资料等购房手续及票证。本院以申请对涉案房屋查封保全。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李某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青名下。

  (2)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负担。

  (3)财产保全费由李某某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做陈述,结合法院就争议查明的事实情况,首先,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原告支付;第二,原告付款并负责涉案房屋的装修事宜;第三,原告自始居住在涉案房屋;第四,涉案房屋相关的所有权证、购买合同、所有相关的票据资料原件都在原告手中;第五,原告能够对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综合前述种种理由,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告向法院主张的,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原告借给被告一事,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资料或者证人证言,根据证据归责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被告对其主张的解释存在多处不符常理之处,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支持被告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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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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