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房地产律师 解答限价房名额共同申请人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王某、张某某起诉称: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力、张某某儿子。张某力与第三人刘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一家四口人通过申请获得了一个限价房购房资格,被告代表全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石景山区金楠小区303号房屋。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并未剩余应付房款做了公积金贷款。涉案房屋一直系被告居住。由于被告张某力的配偶刘某提出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侵犯了原告三人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力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刘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刘某父母出资,房屋装修也是刘某父母出资,房屋的贷款刘某也一直与被告共同偿还,房屋应归刘某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张某力签订购房合同。2010年,第三人父亲出资,以被告名义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的银行贷款人系张某力,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同年,被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石景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购买涉案房屋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为原被告一家四口。

  原告主张首付款系刘某父亲赠与,贷款由张某力、刘某、张某共同偿还。

  五、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共同负担。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原被告一家四口为了购买涉案房屋,以一家四口人的共同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名额,一家四口的申请行为并不能产生设定或者变更物权等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属于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事实。所以,三原告并不能以其共同申请人的身份来主张三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对于三原告向法院提出原告一方支付涉案房屋部分购房款,并以此向法院主张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涉案房屋一事,根据张某本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第三人各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的背景事实,不足以认定三原告当时存在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根据证据归责原则,三原告对其主张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综前所述,对于张某、王某、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限价房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实际购房人如何维护权益?

下一篇:限价商品房能否适用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