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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过程中实际购房人应注意保留证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2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应的房屋限购政策,加大力度调控房地产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很多人看着房价不断的上涨,但是由于限购政策无法买房,迫于无奈,只能通过一种“借名买房”的形式来购买房产。

  “借名买房”顾名思义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但即便如此,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

  案例介绍:

  2008年5月,小强打算在工作地北京购买房屋,但是苦于自己是非京籍,社会保险及纳税并未符合北京市非京籍人员购买房屋的要求,只能向其亲戚老王需求帮忙,希望借用老王的名义购买房产,老王欣然答应。同年8月,小强通过借用老王的名义买到了心仪的房屋,并办理了入住。

  2015年8月份,小强已经具备北京市非京籍购房资格,要求老王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自2008年至2015年的七年间,房屋价格飞涨,老王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小强经过本律师的咨询得知,遭受同样遭遇的实际购房人很多,像小强这种情况,目前已具备购房条件的实际购房人,并有相关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实际出资、实际入住等证据,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判决结果:

  律师代理小强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借名买房协议书》、小强实际出资的证据、入住手续等证据,依法证明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其与老王系“借名买房”关系,小强系本案该诉争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小强的诉讼请求,老王也并未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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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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