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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2

  部分人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要买房或是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出现这种情况时,不少人都会想到以家人的名义去购房,那么以这种行为去做的话会有一定的风险吗?如果把新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那么,如果房子拆迁了怎么办?换言之,如果一家人一同买房,算家庭共有还是个人所有?下面,具体来看看。

  以养女的名义买的房在感情破裂后想收回

  老家邻居,有两个老人,家庭还算富裕,两老人应上了年纪,行动不方便,于是就想买一套有电梯的房子安度晚年,但人老了不能贷款所以就以养女的名义登记贷了款。其中贷款为16万元,但是贷款很难批下来,所以经过一家人的商议之后,便用了养女的名议购买了此套房子。一家三口还签了一份说明,说明中明确的表示:这套房子由两位老人以养女的名议购买,其所有权归两位老人所有,该养女也在这份说明书上签了字。之后他们资助养女买了房、买了车,可是,自从两位老人请了保姆在家之后,两位老人与养女的关系就渐渐的疏远了,其养女也连回来看他们都不愿意,更可恶的是,这孩子说房子是自己的,而对于房子的贷款,截止到2014年已经全部还清了。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孩子是他们的依靠,一手把她拉扯大并不容易,但长大之后却如此的对待他们,老人觉得非常的无耐,于是把自己亲手养大的养女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该养女说,房屋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房屋已经登记在了她的名下,已经赠予给她,也产生了法律效力,已经不具有可撤销性。

  在法院审理后认为:借名买房,即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在本案中,二原告因年事已高,如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则额度低、年限短,于是借用女儿(被告)的名义买房,申请商业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此后又逐年还清了按揭贷款,完全符合借名买房的法律特征。二原告属于借名买房人和实际出资人,被告属于名义买房人。因所购的房屋属于普通的商品房,没有身份和资格的特殊要求,也未用于逃避税费、债务或隐匿财产,更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借名买房行为应有效。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或协议,二原告也未作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推定,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不能视为赠与,借名买房还清按揭贷款后,未立即要求过户,并不等同于就赠与了。经过法院的一审判决之后确认该房子为老人所有,其养女应在一个月之内配合过户。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老人将房子过户给孙子 孙子一家“独吞”拆迁款

  在中国人的概念里只要有房子,以后老了就不用担心养老的问题了。近日,有一老人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的孙子名下。这位老人在2009的时候,以6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处房屋,跟子女们商量之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决定把该房子直接过户给还未成年的孙子,其孙子的父母出资2万元,分配给老人其他子女,而且商量好老人生前可以一直住在该房子里,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该房子被列为棚改区域,

  就在这时其孙子的父母与当地拆迁相关人员签订了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总金额为36.7万元。不料这些拆迁款被孙子一家直接独吞了,老人不仅没了住处,这拆迁款也没了,于是,老人把孙子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一审认为,老人将出资购买的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孙子名下的行为是赠与,该赠与行为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物权已经进行了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是该赠与附有一定条件,就是老人在有生之年必须将该房屋作为固定住所,该附加条件双方均予以认可,亦合法有效。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而目前因政府需要征收,而必然会导致老人丧失这一固定住所。老人赠与时的附加条件实际就是对该赠与房屋的物权进行了部分限制,也就是被告目前尚不能获得完整的物权,现房屋征收已经进行了全额的货币补偿,该补偿款中被告应分出部分用于保障原告有生之年的居住场所。对此,经过法院的最终审理,判决被告在诉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向老人支付13万元。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婚内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 离婚半年后男方想分房产

  陈先生与张女士在2012年登记结婚,在婚后的日子里他们就像是恋人一样恩爱如初,不久之后两人以张女士的名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本以为一直可以这样幸福的生活下去的两个人,谁也没有预想到在几年后,两竟因感情不好而协议离了婚,在离婚协议中在夫妻共同财产一项中写明,“无夫妻共同财产”。

  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在离婚半年之后,陈先生却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为同,把张女士告至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自己名下的商品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女士名下的商品房系原、被告共同购买,办理房屋贷款和其他相关手续时原告均在场,原告对该房产是明知的,不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该离婚协议是由第三方打印并经原、被告签字确认的,没有证据存在表明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离婚时各自占有的状态维持,现原告单方请求进行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表示,总会有人会借自家人的名议去购买房屋。这种借名买房以及口头的遗赠扶养有很大的风险,随时可能都会被别人卖掉。随着政策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这很容易造成人财两空的情况。其次,遗赠扶养同样也会有这样的大风险,一旦关系破裂,老人恐怕很难安度晚年。

  最后,靳律师建议说,如果是特殊情况,不得不以借名来买房的话,一定要双方签订相关的借名合同,明确的写明房屋的归属,同时,也要保存好各类付款凭证以及购房发票等一些相关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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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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