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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后的合同效力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严小姐起诉称:被告严女士是我姑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甲市乙区A镇5号店小区6号楼二单元204号的房屋是我于2007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批后,依据甲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认购的房屋。购买该房屋时,被告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名下。开发商交付房屋后,被告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我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被告拒绝,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2013年9月6日,因被告不同意将涉案房屋交还给我,我起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认定我和被告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并认为“在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相应收益、出资及返还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并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认为,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认定我和被告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我和被告间借名买房关系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同时,基于借名买房无效,被告无权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应返还给我。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借用我名义购买甲市乙区A镇5号店小区6号楼二单元204号房屋而形成的借名买房无效;2、判令被告将上述房屋返还给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严女士、鞠先生答辩称:原告为涉案房屋已在法院起诉三次,每次都编造一个不同的谎言,其目的就是为了无本万利。第一次为2013年1月14日,原告谎称严女士借其房屋照顾母亲,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第二次为2013年9月6日,原告谎称其经济能力不足,借被告的钱为自己买房,法院以缺乏事实基础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本次起诉为第三次,原告引用合同法无效条款再次起诉。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鞠先生与严女士系夫妻关系。严女士系严小姐之姑母。2007年10月14日,严小姐与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严小姐购买坐落于甲市A镇5号店小区6号楼二单元204号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严女士、鞠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23022元。房屋交付后,严女士、鞠先生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5月8日,甲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严小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坐落为甲市乙区A镇5号店小区6号楼二单元204号。2013年1月23日,经严小姐申请,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3年严小姐诉至法院,要求严女士、鞠先生腾退上述房屋,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以双方在出资纠纷未解决前,严小姐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严小姐的诉讼请求。后严小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严女士、鞠先生接受房屋出资款323022元,并要求严女士、鞠先生返还上述房屋,2013年12月15日,法院以双方对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等为由,判决驳回严小姐的诉讼请求。

  另查:严小姐系因房屋拆迁而取得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该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专项维修基金票据、印花税收据、契税票据、准住证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保存在严女士、鞠先生处。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严小姐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后,于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系由被告出资,被告于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且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被告持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原、被告之间成立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关系予以认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系政策性保障住房,但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并非原告摇号取得,而系因拆迁取得,且原告于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相关行政部门于2008年5月8日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距今已满五年,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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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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