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借名买房律师:儿子借母亲的名字买房遇到家庭矛盾引产权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女士起诉称:我于2010年1月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苑1号楼二单元102号房屋。孙先生是我的儿子,孙先生也住在102号房屋,后期孙先生将我轰出房屋至今。我已年逾70岁,身体有病,现住在女儿家。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立即搬出上述房屋,诉讼费由孙先生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先生答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1,该房屋是我以李女士的名义出资购买的房屋,此事征得李女士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认可,房屋实际由我出资。房屋性质为两限房,是以李女士个人名义申请。审批通过后,李女士打电话给我称两限房摇号摇上了,但没有钱购买,让我出资购买。当时我不想买,但是李女士和其他家庭成员劝说我,我就出资36万元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该两限房。后双方签订了见证书,确认涉案房屋是由我妻子刘女士出资购买,房屋归刘女士所有。该见证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2,涉案房屋一直由我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我在接到XX苑入住通知书后,交纳了购房款、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等,开发商为我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付房屋。3,李女士称将其轰出不符合事实。2012年,我请李女士到房屋居住,2013年李女士主动要求搬出房屋,李女士搬出后我每个月给李女士500元赡养费。让李女士居住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表示,并不代表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女士,但房屋的所有权是我的,我产权人身份应该得到保护,故请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先生系李女士之子。2010年1月20日,李女士与甲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K公司将坐落于乙区XX苑1号楼二单元102号房屋(暂定编号)的房屋卖与李女士,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价款为36927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孙先生及其妻子刘女士以李女士的名义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10年3月5日,李女士、刘女士签订《见证书》,内容为:“刘女士于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出钱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用母亲李女士名字,购买了坐落在乙区由甲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苑1号楼二单元102号房屋(暂定编号)面积为74.6平方米楼房一套,该楼房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出款人:刘女士、孙先生及女儿孙小姐所有,此见证书见证产权所有人永远有效,享有法律效力,特立此见证书。至此!”当事人处有李女士、刘女士签字,见证人处有“孙甲”、“孙乙”、“孙丙”、“孙丁”(均为李女士的子女)字样签字。

  2011年3月,孙先生以李女士的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供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并居住至今。2012年3月5日,李女士获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其上记载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女士,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为乙区XX苑1号楼二单元102号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契税、房屋产权登记费用由孙先生交纳。房屋交付后,李女士并未立即入住房屋。2013年春节,孙先生接李女士至涉案房屋过年,李女士住下,直至2013年8月产生家庭矛盾,李女士离开涉案房屋至今。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由孙先生及刘女士全额出资,自房屋交付开始即由孙先生家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再结合《见证书》的内容,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鉴于涉案房屋的出资、归属、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在未得解决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现李女士要求孙先生腾退房屋,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原则,故对于李女士要求孙先生腾退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可在解决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和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后再解决房屋返还问题。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分析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下一篇:借名买房时需要格外注意哪些情况?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