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规避购房资格等目的,这几年借名买房情况增多,导致纠纷不断。从审理情况看,借名人比出名人承受更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在"借名买房"的案例中,双刘大多存在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的,则可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归出名人所有,而应归借名人所有。
例如:刘某拟购买自己家附近的单向公寓一套作为投资,刘某家本来已经购得一商品房在年前当作婚房使用,考虑到第二套房屋首付比例的问题,想叫其表弟李某帮忙,以其表弟的名义买房,碰巧其表弟李某大学毕业来刘某所在城市找工作,刘某为其表弟解决了工作问题,并一直住在刘某家,李某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过了许久后,刘某与其表弟书面约定买卖房屋的情况后,刘某持李某身份证明到房产公司买房,以李某的名义签字签订了合同,并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由刘某每月支付按揭款,房屋也由刘某负责出租给了他人。后刘某表弟因故回家,一直未回。
现刘某想卖掉其购得的房屋,但必须要李某签字,刘某与其表弟联系,表示了自己的想法,只要将房子卖了,刘某愿意为李某支付来回的路费,并给李某一定的酬谢,但李某现因经济困境,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刘某找到了律师,主张要回其房子。
为避免未来发生以上类似事例,提出如下建议:
1、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建议慎之又慎。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所以,虽然本案中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原告赢得了诉讼,但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收集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不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败诉,导致房财两空。
2、鉴于当前房屋价值巨大,不是万不得已不要借名买房。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刘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如首付款是以
出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购房首付款”
3、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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