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甥舅之间借名买房发生纠纷——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为甥舅关系,2007年8月我欲购买甲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乙区的房屋,以22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总计312,664.00元。因我不再甲市市内居住,经被告同意,我用其名义与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我缴纳首付款152,664.00元,并以被告名义在中国Z银行甲市分行办理贷款,金额160,000.00元,由我按月偿还银行贷款,现全部偿还完毕。为明确该房产权归属,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给我出具书面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位于甲市乙区房屋,购房合同登记在陈某人名下,实际该房产首付款、偿还贷款及所有办理该房产相关事宜均为罗先生出资,该房产为罗先生所有……,如有违反,陈某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为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我将购房合同存放在被告处,现该房已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被告却拒绝为我办理,损害我合法权益,我多次与其协商无果,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乙区诉争房产归我所有,被告协助我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人答辩称:我不配合房屋过户,钱可以返还给原告,房子不给原告。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8月6日被告陈某人与甲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42.12m2,每平方米2,200.00元。原告罗先生以陈某人的名义缴纳房屋首付款152,664.00元,在中国Z银行贷款人民币160,000.00元。房屋入住协议系K公司与罗先生母亲陈女士签订。该诉争房屋在Z银行的贷款由罗先生按月偿还,并于2016年12月7日偿还完毕。2013年4月24日陈某人为罗先生出具说明1份,载明“位于甲市乙区,购房合同登记在陈某人名下,实际该房产首付款、偿还贷款及所有办理该房产相关事宜均为罗先生出资,该房产为罗先生所有,仅用陈某人公务员身份办理公积金贷款,有关该房产实际使用、租赁、出售、办理抵押登记等事宜陈某人无权处理。如该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或交易,陈某人应全力配合。如有违反,陈某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现陈某人表示房屋是其购买的,罗先生母亲陈女士觉得便宜就把这个房子给陈女士,后来罗先生想要就给原告了由原告还贷。但是现在与原告发生矛盾了,不同意把房子给原告。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坐落乙区房屋所有权为原告罗先生,被告陈某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原告罗先生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诉争房屋是否系原告借名买房,该房屋应否确认到原告名下。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陈某人答辩意见中已然确认了诉争房屋首付款出资系原告,每月房屋贷款系原告偿还,且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偿还了全部贷款,足以证明原告借用被告陈某人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现原告要求将坐落乙区房屋确认到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人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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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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