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如何认定——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程先生起诉称:我于2009年以我表姐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1908号房屋,且房屋贷款均由我偿还,同时我也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故起诉要求潘女士协助我办理1908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人变更为我,因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我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潘女士答辩称:1908号房屋的确是由程先生出资购买的,贷款也是程先生偿还的。但是程先生母亲冯女士在生前嘱咐我管理涉案房屋,等程先生生活稳定了,再将房屋过户给他。因此我不同意程先生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潘女士系程先生表姐。潘女士于2009年6月9日取得190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贷款已于2013年3月22日还清。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程先生自取得1908号房屋后在此居住至今。程先生为证明其偿还房屋贷款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潘女士对此没有异议。经查,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票据均在程先生处。

  另查,苟先生和潘女士系夫妻,苟先生对1908号房屋的意见和潘女士一致。同时,程先生的户籍已迁入1908号房屋且系户主。庭审中,经询问潘女士表示当时双方明确表明190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程先生。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潘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程先生办理位于甲市乙区XX花园1908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人变更为程先生,因过户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程先生负担。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程先生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靳律师认为应当着重从出资关系、实际居住情况及原始票证持有等情况综合判定。经审理,双方均认可程先生自取得房屋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且程先生出具转账凭证证明其出资并偿还贷款的事实,同时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均在程先生处保存,在法院审理中,潘女士亦明确表示1908号房屋所有权人系程先生,因此靳律师认为程先生据此要求潘女士过户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需要指出,潘女士以其对1908号房屋有管理权为由不同意过户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予采信。

分享到:

上一篇:父母借闺女名字购房引发的纠纷案件——借名买房律师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评析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