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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不成立的,可以就出资主张债权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1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田一诉称:原告与被告张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二与被告张四系姐妹关系。原告与张二于198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0年购买a号房屋,并登记在张二名下。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张四、张二姐妹关系很好,且张四的子女在城里上学无处居住,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借给张四一家居住。原告也曾向张二提出要回房屋,但张二始终不同意。2010年初,原告与张二夫妻关系出现矛盾,之后一直争吵不断,原告曾多次向张二提出离婚,但其始终不同意离婚。2014年,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张二告知原告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张四,张四也给了相关的购房款,该房屋已经是张四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能提出分割的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与张二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系亲姐妹,二人恶意串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张二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张四也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于2011年9月2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张四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张二名下、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2000年我委托张四作为我的代理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该房屋系原告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我确实背着原告将涉案房屋卖给张四,故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四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0年时,张四、张二及田一约定,由张四购买涉诉房屋,张四及家人四处筹钱,支付141197元购买了涉诉房屋,田一对此事完全知情。2006年涉诉房屋房产证下发,因购房发票上交款人处记载的是张四的名字,工作人员称必须与签订合同的人名字相同,才能办理房产证,故将发票上交款人张四名字后面又加上张二名字,房产登记在张二名下。2011年9月2日,张二与张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涉诉房屋已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该合同是对2000年借名买房的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田一对整个事件的过程非常清楚,不存在其所说的张二擅自处分的情况,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从2000年开始,张四及家人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并持有所有的购房票据,物业合同和供暖合同都是由张四签订,张四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现张四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田一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张二和张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30日,张二与b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张四为购买a室,借用张二名义,支付141197元购房款(购房款发票“购房单位”处记载张四、张二两个名字,但张四名字上明显有划痕,张四解释为在2006年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要求购房发票上交款人姓名应与购房合同购买人姓名相同,随即将张四名字划掉,后填写上张二名字),对房屋进行装修,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物业合同及供暖合同,自2000年在上述房屋居住至今。2006年,上述房屋下发房产证,登记在张二名下。2011年9月2日,张二与张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218991元,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张四名下。张二及张四均认可218991元房款未实际支付,但张二表示系张四之前承诺过户后即付款,但未付;张四表示该218991元系在过户大厅工作人员按照当时房价估算的,仅为了办理过户手续,而非真实买卖支付的价款。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房屋在2011年过户给张四之前的性质认定。根据案情,2000年张四为了享受购房优惠,借用张二名义,出资购买涉诉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利凭证,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自2000年至今居住在该房屋内,签订了物业合同及供暖合同,均可以推定张二与张四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并生效。2011年,虽张二与张四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质没有对房屋买卖的合意,仅为了办理过户手续而签订,应视为系对2000年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确认。田一及张二称该房屋系其交纳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四系借住,以张二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均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对田一要求确认张二与张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二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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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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