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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出资与借款的界定是怎样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1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高一诉称:我与庄二系亲属关系。1999年6月,双方协商确定,由我借用庄二的名义购买位于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房屋归我所有,与庄二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因此,我支付了涉诉房屋的房款、契税等各项费用,并在装修后入住居住至今。后由于房价上涨,庄二意图私自转让房屋,我于2013年提起诉讼,要求庄二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经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了我与庄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只是因违反政策、侵害公共利益而属无效,且双方可以另行主张合同无效后的权利。我认为庄二不顾亲情为获得房屋增值利益恶意否认双方约定,导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其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庄二:1、返还购房款83773.5元(含印花税202元)、房屋贷款379500元、公共维修基金12178.82元、契税6054元、保险费6251元、律师费1480元(房屋代理费1280元、代收抵押登记费200元)、测绘代办费570元(权证费10元、代理费500元、测绘费60元);2、赔偿房屋升值损失2634626.5元。
  二、被告辩称
  庄二辩称:首先,关于我因房价上涨,意图出售房屋的说法,高一未提供任何证据,其为虚假陈述。其次,我与高一之间从未有过借名买房的约定,其为涉诉房屋支付的首付款、税费及相应贷款均系主动、自愿的资助,是对我的赠与。即便并非赠与,高一自2001年就在该房屋中居住,其为房屋所支付的各类款项也应作为其居住在我房屋内而应支付的费用,故我不同意返还。关于增值的问题,因涉诉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从未有过出售的意向,而在房屋未出售的情况下,也谈不上增值价值。即便存在增值,因我系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全部的增值价值均应归我所有。现高一按照评估价格主张增值损失没有依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增值部分的70%是归国家所有的,这部分不应作为增值价值进行分割。综上,我不同意高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一与庄二系亲属关系。
  2000年1月12日,庄二与b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庄二购买涉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单价3950元,总价款合计402
  900元。2000年3月3日,庄二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由庄二向工商银行贷款32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涉诉房屋,贷款期限20年。
  上述预售合同签订当日,高一代庄二向b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首付款52755元、印花税202元。2000年2月13日,高一交纳了房屋代理费1280元、代收抵押登记费200元。2000年2月14日,高一花费6251元购买了受益人为工商银行的涉诉房屋保险。2000年12月26日,高一的女儿池×代庄二与b公司签署了《入住结算单》及《入住通知单》,双方于当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并确认涉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02.17平方米,实测总价为403571.5元。此后,涉诉房屋由高一居住使用至今。
  四、裁判结果
  被告庄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一房屋增值损失一百七十七万一千八百二十九元三角五分。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高一与庄二间确实存在借名购买涉诉房屋的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属于无效。因此,本案系处理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损失承担的问题。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高一为购买涉诉房屋累计支出了购房款83571.5元、印花税202元、房屋代理费1280元、代收抵押登记费200元、房屋保险6251元、契税6054元、权证费10元、代理费500元、测绘费60元以及贷款本息共344629.47元。上述款项均为购房涉诉房屋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庄二应当返还。关于高一所称的支付了涉诉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并偿还了2013年12月贷款本息一事,因高一未能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高一所主张的房屋增值损失。首先,中评联合公司已经按照经济使用住房的性质就涉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做出了评估结果,对此予以采信。就具体的增值金额,以房屋现价值为基数,扣除高一的已付房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再扣除该房屋的剩余贷款本金后,确定为2531184.79元。因高一和庄二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故对于上述增值部分的分配,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从利益平衡及公平角度考虑,依法酌情确定。关于鉴定费,依法酌情确定为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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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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