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周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看中一套两居室,总价四百二十万元。他名下已有一套房,再买首付要八成,一时凑不齐。在中介的建议下,他与表姐夫郑先生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写成一百万元,由郑先生出面办理按揭与产权登记,首付、月供、税费都由周先生承担。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先生一家居住,房本也放在他手里。
2025年周先生提出过户,郑先生改了口,说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房款只付了一百万元,余款没有结清,房子自然不能过户。一份买卖合同被拿来当作出资的凭证,又被拿来当拒绝过户的理由,这类争议在北京的借名买房案件中并不少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纠纷时,习惯先看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履行方式,再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2025年6月,周先生委托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判令郑先生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他向法庭提交了首付款的转账记录、八年间的还贷流水、契税与维修基金的缴费凭证,以及房屋交付时的物业交割单。郑先生则出示那份买卖合同,主张双方是买卖关系,一百万元只是部分房款,周先生未付清余款,自己有权拒绝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不足同小区同期成交价的三成,又与双方的实际履行方式不符:房款由周先生支付,贷款由周先生偿还,房屋由周先生占有使用,房本由周先生保管。这份买卖合同只是为办理登记所作的形式安排,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名买房。判决确认房屋归周先生所有,郑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判决生效后,周先生办理了过户。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合意的认定、形式合同与真实意思的区分持续整理裁判观点。合同名义与真实交易不符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合同性质认定、增值损失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同一份合同,站在两个立场读,会读出两个故事,法院看的是钱和房实际怎么走。
第一层看价格与付款是否对得上。一百万元的成交价与四百二十万元的市场价相差悬殊,若真是买卖,卖方不会接受这样的价格。周先生要做的,是把签约时的中介沟通记录、同小区成交记录调出来,说明这个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以及为什么只办登记不实际付款。
第二层看履行痕迹指向谁。还贷账户、税费票据、物业交割、水电过户、装修合同,这些材料上的名字和付款人,比合同上的条款更能说明谁在真正买房。房本由周先生保管七年,郑先生从未挂失补办,这一点对认定真实权属很有分量。
第三层看诉讼请求怎么提。借名关系成立的,可以直接请求确认权属并协助过户;证据不够扎实的,退一步请求返还购房款与增值损失,避免因请求不当被整体驳回。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房屋在审理期间被处分。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认定真实意思为借名买房,判令登记人协助过户。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权属确认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提交八年还贷流水与物业交割单,法院认定房屋归其所有。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买受人仅支付部分款项且未实际占有房屋,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成立,驳回过户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资人未能证明借名合意,仅以付款为由要求过户未获支持。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签的是买卖合同,还能主张是借名买房吗?
可以,关键是让法院相信这份合同不是双方真实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款项没有按合同支付、房屋由一方长期占有使用、房本由一方保管,这些事实摆在一起,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就难以成立。反过来,如果买方按约付清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再主张借名就很难被接受。
问题二:价格写低了,会不会被认定为避税?
有可能。网签价低于实际成交价,税务部门可以核定征收,当事人还要面对补税与处罚的风险。这类安排本身不合规,但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仍会结合付款、占有、还贷等事实判断真实法律关系。写低价的风险,应当提前向当事人说明。
问题三:只有合同没有其他证据,能赢吗?
难度很大。合同只能证明双方签过字,不能证明钱是谁出的、房是谁住的。至少要补齐三类材料:出资凭证、还贷记录、占有使用证据。缺少其中一类,法院可能只认定部分事实,判决结果会打折。
问题四:过户时对方不配合,判决能直接办证吗?
可以。判决主文写明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诉讼中把房屋坐落、权属证书信息写准确,避免执行阶段因标的不明受阻。
问题五:对方把房子卖了,还能追回吗?
看买受人是否善意。房屋由出资人居住、买受人未实地看房、价格明显偏低,都可能否定善意取得。房屋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按起诉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价值与增值损失。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