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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拿借名房抵了债,出资人还能追回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3

2016年,罗先生借好友徐先生的名义,在朝阳区买下一套三居室,总价四百万元。首付一百六十万元由罗先生支付,贷款也由他按月还款,房屋交付后一家三口住了进去。2023年徐先生的建材生意资金链断裂,欠一家公司货款一百八十万元,双方签了一份以房抵债协议,把这套三居室过户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2024年对方拿着房本上门要求腾房,罗先生才知道房子已经被处分。

借名买房真正的风险,常常出现在争议解决之前:房子被出名人转手,出资人要面对的是一个已经拿到房本、主张自己付了对价的第三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纠纷时,习惯先查受让人取得房屋的过程,再判断这份抵债协议能不能被推翻。

罗先生起诉,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恢复房屋登记,并主张徐先生赔偿。他提交了首付流水、八年还贷记录、入住以来的物业与供暖缴费凭证,以及受让人从未看房的证据。受让人主张自己支付了对价、办理了登记,属于善意取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债价格一百八十万元不足房屋市场价的一半,受让人未实地查看房屋,也未核实居住状况,不构成善意取得;徐先生与受让人之间的抵债协议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判决确认协议无效、涂销转移登记。房屋恢复登记后,罗先生另案起诉,法院确认借名关系并判令过户,房屋最终回到罗先生名下。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借名买房纠纷与房屋权属确认。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对借名房屋被出售、抵押、抵债后的追回路径有系统整理。登记人擅自处分房屋引发的案外人争议,是我们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案外人执行异议、确认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同类案件处理较多,先看什么、后看什么,会形成相对固定的顺序。

第一层看抵债协议的性质。以房抵债本质上是清偿债务的方式,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抵债价格是否与房屋价值相当,都是审查重点。债务虚假、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协议就很难站住。罗先生要查的第一件事,是徐先生与那家公司之间到底有没有这笔货款。

第二层看受让人是否善意。房屋由罗先生一家居住,物业登记、供暖缴费、邻居证言都指向这一点。受让人若从未实地看房,或者看房时明知房内住着他人仍以低价受让,就难以主张善意。对价是否实际支付、支付凭证是否与协议对应,同样是关键。

第三层看救济怎么选。确认抵债协议无效、请求恢复登记,是一条路;直接向徐先生主张赔偿房屋价值与增值损失,是另一条路。两条路的举证难度不同,前者要打掉受让人的权利基础,后者只需证明借名关系与损失。资金能力有限的当事人,往往先保住后一条。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登记人以房抵债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法院认定受让人未实地看房、对价明显偏低,判令恢复登记。

本人代理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法院判令登记人按市场价赔偿出资人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让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出资人请求确认抵债协议无效未获支持。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资人提交首付流水、还款记录与长期居住证据,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被抵债过户了,还能要回来吗?

要看受让人取得房屋时是否善意。房屋长期由出资人居住,受让人只要实地看过一次,就知道房里住的人不是登记人。未看房、未核实占有状况就受让,很难被认定为善意。若受让人还与登记人存在关联关系、对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追回的可能更大。已经办理登记不等同于不可推翻,关键在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与对价。

问题二:抵债价格明显低于市价,有什么用?

说明这笔交易不像正常的买卖。房屋市场价四百多万元,抵债作价一百八十万元,差额巨大,法院会追问低价的原因。若受让人无法解释,结合未看房、未腾房的事实,可以支撑恶意串通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这类证据要配合评估报告使用,单凭当事人的估算说服力有限。

问题三:受让人已经住进去了怎么办?

占有状态会随时间变化,取证要趁早。入住时间、装修情况、物业登记、水电过户,都可以用来判断受让人何时实际控制房屋。若其在诉讼开始后才搬入,反而说明此前并未真正取得房屋,对出资人有利。此时应尽快起诉并申请保全,避免房屋再被转手。

问题四:能不能直接告出名人赔钱?

可以,而且常常更实际。房屋已经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恢复登记无望的,出资人可以请求登记人赔偿房屋价值、装修投入与这些年的增值损失。诉讼中申请评估,按起诉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比按当年购房款计算更接近实际。前提是借名关系与出资事实能够证明。

问题五:怎么证明对方知道房子是我的?

从往来痕迹入手。房屋交接时的钥匙签收、装修合同的签约人、物业与供暖的缴费人、租客与谁对接、双方关于过户的聊天记录,都能反映登记人之外还有真实权利人。若受让人与登记人是生意伙伴,还可以查双方此前的沟通记录,看有没有提到这套房的实际情况。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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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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