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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把配偶加进房本,借名买的房还能要回吗|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3

2015年,何先生看中通州区一套两居室,总价二百六十万元。他名下已有一套房,再买首付要七成,一时凑不齐,便与表弟吴先生商量,由吴先生出面签约、办理按揭,首付与月供都由何先生承担。房屋交付后一直由何先生出租,租金打到他自己的账户,物业费与供暖费也由他支付。2025年何先生提出过户,才发现房本上多了吴先生妻子孙女士的名字,共有方式写成共同共有。吴先生解释说,加名是为了让妻子安心,如今这套房有她一份,过户得她点头。

借名买房办到一半,出名人家里多出一个共有人,这类情形在北京并不少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借名买房纠纷时,习惯先查登记变动的时点与原因,再判断新增共有人对这套房是否享有实体权利。

2025年8月,何先生委托律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这套房屋归其所有,判令吴先生与孙女士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并将此前的加名登记一并涂销。庭审中他提交了首付款的银行流水、十年间按月扣款的还款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与租金入账明细,以及物业费、供暖费的缴费凭证。吴先生承认购房款由何先生支付,但坚持加名之后妻子已经享有份额;孙女士则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购房,只是按丈夫的安排在材料上签了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名买房关系有出资、还贷、占有收益三方面的证据支持,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何先生。夫妻之间的加名登记只产生对外公示的效果,孙女士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房屋的出租与管理,不能仅凭登记取得实体份额。判决确认房屋归何先生所有,吴先生与孙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加名登记一并涂销。判决生效后,何先生持判决书办理了过户,房本恢复为他一个人的名字。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借名买房纠纷与房屋权属确认。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登记变动与案外人权利保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登记人擅自变更共有方式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登记异议与财产保全、增值损失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长期的执业积累,最终体现在这类案件的判断顺序上。

第一层看登记变动发生了什么。夫妻之间加名,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从一人变成两人,共有方式由单独所有变为共同共有。这一变动解决的是对外公示,不能反过来证明配偶当初出过钱。何先生当时要做的,是把加名的时间、经办人、当时提交的材料调出来,看这次变更是谁申请的、理由怎么写的。

第二层看配偶是否知情。加名本身说明她知道自己成了共有人,争点在于她是否知道这套房的钱不是丈夫出的。看房、收房、装修、与租客对接、物业登记、家庭内部的谈话,都能反映她对房屋真实归属的了解程度。若她多年知道房屋由何先生收租,从未主张过权利,善意的主张就缺少落点。

第三层看救济怎么走。借名关系成立、出资事实清楚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同时把孙女士列为第三人,请求一并涂销加名登记。诉讼中申请异议登记或者财产保全,可以防止房屋在审理期间再被处分。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登记人在诉讼前将配偶加为共有人,法院认定加名不改变实际出资关系,判令二人协助过户。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权属确认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提交十年租金流水与物业缴费凭证,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登记人配偶的抗辩未获支持。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资人只能证明付款,未能证明借名合意,要求过户的请求被驳回。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权确认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登记共有人未参与出资、未参与房屋管理,法院认定其不享有实体份额。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本已经加了配偶名字,还能过户吗?

可以争取。加名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但这种推定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出资人能证明全部购房款由其支付、房屋长期由其占有收益、新增共有人未出资也未管理的,法院通常认定加名不产生实体权利,判令涂销登记并协助过户。难度在于证据要形成链条,单独的付款凭证往往不够。

问题二:配偶说自己不知情,法院会怎么看?

法院会看她与这套房的实际接触。加名需要本人到场或者提供身份材料,她至少知道登记这件事。争点转到她对出资来源的了解:是否参加过看房、是否知道贷款由谁还、租金进了谁的账户、家庭聚会时有没有提过房子的事。这些细节拼起来,能判断她的不知情是否可信。

问题三:加名算不算赠与,能不能撤销?

夫妻之间的加名,登记上表现为共有,实体上要不要认定为赠与,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若加名时明确表示将一半份额赠与配偶,赠与在登记完成后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若加名只是为了办理某种手续、双方另有约定,出资人可以主张登记与真实意思不一致。这类争议要看当时的书面材料与谈话记录。

问题四:起诉时要不要把配偶一起列为被告?

建议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判决要产生涂销登记、协助过户的效果,就必须让登记簿上的全部权利人参加诉讼,否则判决难以执行。实践中可以把出名人列为被告,把其配偶列为第三人,一并请求确认权属、涂销加名登记、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问题五:房子被加名后又被抵押了,怎么办?

先查抵押登记的时间、抵押权人与担保的债务。抵押设立在加名之后、银行知道房屋由他人出资的,可以主张抵押行为损害出资人利益;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通常难以推翻。可行的路径是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再向登记人追偿,或者在对登记人的诉讼中一并主张赔偿。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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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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