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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分割,房价按起诉时还是判决时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4

施家姐弟二人继承父母留下的一套两居室,按份共有,各占一半。姐姐施静(化名)想把自己那一份变现,弟弟施强(化名)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意买下姐姐的份额。2023年6月,施静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房屋。

案子审了将近两年,其间房价下跌明显。施强主张按2023年起诉时的价格计算折价款,施静则主张按判决时的价格。同一套房,两个时点差出几十万元,谁取得房屋、按哪个时点补偿,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共有物分割时,习惯先确定评估基准日,再谈份额与支付方式。

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2025年3月为基准日,结论为六百二十万元;施静另行提交了2023年同小区成交记录,主张当时价值为七百万元。施强要求按七百万元计算,由他取得房屋并向姐姐支付三百五十万元;施静要求按六百二十万元计算,或者由她取得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有物分割的折价补偿,应当以分割时的市场价值为准。诉讼期间房价波动属于正常市场风险,一方不得因拖延诉讼获得额外利益,也不应因对方拖延而承担全部损失。判决房屋归施静所有,施静按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六百二十万元向施强支付折价款三百一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付清。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共有物分割与继承析产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折价补偿的评估时点、分割方式的选择有专门整理。房价波动期间的共有房分割,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继承析产、房屋价值评估、折价补偿与变价分割、腾退交付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子值多少钱,不看谁先起诉,看分割那一天市场上认多少。

第一层看评估基准日怎么定。折价补偿以分割时的市场价值为准,通常取评估基准日或者判决时的价格。起诉时的价格只反映当时的市场,案件审理期间房价可能大幅波动,按起诉时计算容易让拖延一方获利。

第二层看谁取得房屋更合适。法院会考虑实际居住、共有份额、支付能力、是否有其他住房。施静长期不在房屋居住,但有稳定收入与支付能力;施强居住其中但拿不出折价款。判归施静,便于执行,也能让房屋价值一次结清。

第三层看支付方式与期限。折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并设定担保,或者以房屋抵押。判决写明付款期限与逾期后果,避免出现“判了拿不到钱”的局面。取得房屋一方逾期不付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法院按分割时的评估价确定折价款,未采纳起诉时的成交价。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二审明确诉讼期间房价波动属市场风险,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方故意拖延诉讼,法院按判决时价格计算,未支持其按起诉时价格的主张。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房屋判归实际居住方,折价款分期支付并设定抵押。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折价款按哪个时点的价格算?

以分割时的市场价值为准,通常取评估基准日或者判决时的价格。起诉时的价格只作参考,不能作为唯一依据。诉讼期间房价涨跌属于市场风险,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不能因拖延诉讼获得额外利益。

问题二:房价涨了,能不能多要?

可以按上涨后的价值主张,但同样要承担下跌的风险。法院看的是分割时的价值,不看你什么时候起诉。若对方故意拖延导致房价下跌,可以主张其赔偿相应损失,需要证明拖延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问题三:评估机构怎么选?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摇号或者指定。评估机构要有相应资质,评估方法通常采用市场比较法。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重新评估,但需要提出具体理由。

问题四:一方拖着不配合评估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评估,由法院组织入户查勘;对方拒绝开门的,法院可以采取措施。也可以申请调取同小区成交数据作为替代依据。拖延评估、拒不提供材料的一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五:能不能要求拍卖分钱?

可以。房屋不宜实物分割、双方都不愿意取得,或者一方无力支付折价款的,可以请求拍卖、变卖,就价款按份额分配。拍卖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还要扣除费用,通常作为最后的选择。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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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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