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罗家三兄妹商量着买一套投资房,总价三百万元。大姐罗静(化名)出资一百八十万元,二哥罗强(化名)出资九十万元,小弟罗军(化名)出资三十万元。办登记时,三人为了省事,写成按份共有,每人三分之一,另签了一份共同购房协议,写明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权益。
2024年,三人决定把房子分掉。罗静提出按六三一的比例分配,罗强与罗军不同意,说房本上写得清清楚楚,一人一份。房本上的份额与内部约定不一致,分割时以哪个为准,是共有纠纷里最常见的一道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共有物分割时,习惯先看共有人之间有没有另外的约定。
2024年10月,罗静委托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她提交了共同购房协议、三笔转账记录、历年物业费与贷款还款的分摊记录,以及三人讨论出资比例的微信记录。罗强、罗军答辩称,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为各三分之一,就应按三分之一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三人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明确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权益,转账记录与费用分摊情况与之吻合,该约定对三人具有约束力,登记为等额份额不影响内部权利的实际分配。房屋一直由罗强居住使用,判决房屋归罗强所有,罗强按六三一的比例向罗静、罗军支付折价款。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共有物分割与共有权确认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登记份额与内部约定的关系、出资比例的举证有专门整理。家庭成员共同购房引发的分割争议,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共有权确认、份额认定、折价补偿与变价分割、共有房屋腾退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本上写着三个人各一份,抽屉里那张协议写着六三一,法院看的是后者能不能站住。
第一层看有没有份额约定。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罗家三人有书面协议,约定明确,登记份额只是对外公示,不改变内部的权利分配。
第二层看约定能不能被证明。协议要真实,还要有履行痕迹。三笔转账的金额与协议一致,物业费、贷款按比例分摊,微信里讨论过“我出大头”的话,这些材料把协议坐实。只有一张孤立的协议、转账金额对不上,法院可能按登记份额处理。
第三层看分割方式怎么定。房屋不宜实物分割的,可以判归一方所有,由其按份额支付折价款;也可以拍卖、变卖后分配价款。罗强实际居住、有支付能力,房屋判给他更便于执行。折价款按评估价乘以各人份额计算,分期支付的需提供担保。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登记为等额按份共有,法院依据内部协议按出资比例分割。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权确认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二审明确登记份额不影响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有人仅有出资记录、无份额约定,法院按出资额确定份额。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转账金额与主张的出资比例不符,法院按登记份额处理。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登记份额和出资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额。登记份额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在共有人内部,真实约定优先。主张按出资分割的一方,要拿出协议、转账记录与费用分摊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问题二:没有书面协议,怎么证明出资比例?
用转账记录、购房款收据、贷款还款账户、税费与物业费的分摊记录。转账备注写明“购房款”的,证明力更强。微信、短信中关于“我出多少”的讨论也能用。仅有现金交付、没有凭证的,很难被采信。
问题三:按份共有能不能随时要求分割?
可以,但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以维持共有关系的,按约定;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的,随时可以请求,但应当赔偿因分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分割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问题四:一方不同意卖,怎么办?
可以起诉请求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状况判决归一方所有并支付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分配价款。少数共有人不同意出售,不影响分割,但法院通常优先考虑实物归一方、折价补偿,避免强制拍卖造成价值损失。
问题五:折价款付不出怎么办?
可以主张分期支付、以房抵债或者拍卖变价。法院判决分期支付的,通常要求提供担保或者设定抵押。取得房屋一方确实无支付能力的,可以改为拍卖、变卖,就价款分配。起诉时申请保全,防止房屋被另行处分。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