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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没批下来,合同写了现金补足,定金还能退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4

2025年3月,唐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看中一套二手房,总价六百万元,与卖方魏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首付一百八十万元、贷款四百二十万元,并写明“如贷款未获批准或者额度不足,买方应以现金补足,未能补足的,承担违约责任”。签约当天,唐先生支付定金二十万元。

唐先生此前有几次信用卡逾期,自己以为影响不大。贷款申请提交后,银行以征信记录不符合要求为由拒贷。四百二十万元的缺口,他一时筹不出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魏女士不同意,解约后没收了二十万元定金,又另行主张三十万元违约金。贷款办不下来,责任算谁的,合同里那句话往往就是答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二手房纠纷时,习惯先逐条读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条款。

2025年6月,唐先生委托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他主张,贷款未获批准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合同应当解除,定金应当退还。魏女士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定金不予返还,并判令唐先生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她提交了合同、定金收据、解约通知与再次挂牌的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准时买方应以现金补足,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唐先生因自身征信问题未能获得贷款,又未按约补足房款,构成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魏女士可以选择其中一项主张。定金二十万元未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判决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驳回其要求另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二手房买卖与违约责任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贷款条款、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罚规则有专门整理。贷款未获批引发的解约争议,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贷款条款解释、定金与违约金争议、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贷款批不批是银行的事,补不补得上钱是自己的事,合同写清了,前者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第一层看合同怎么约定。约定“贷款未获批则买方现金补足”的,买方负有补足义务,补不上就是违约;约定“贷款未获批双方可解除、互不承担责任”的,可以解除并退还定金;没有约定的,按公平原则分担,通常退还定金、各自承担已发生的费用。三种写法,三种结果。

第二层看贷款为什么没批。征信逾期、收入不足、材料不实,属于买方自身原因,风险由买方承担;银行政策调整、额度收紧、卖方房屋不符合贷款条件,属于外部原因,可以主张不可归责。唐先生的拒贷原因是自身征信,难以免责。

第三层看定金与违约金能不能一起要。两者不能并用,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定金二十万元已经接近实际损失,再主张三十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差额,但需要举证实际损失。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产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合同约定贷款未批由买方现金补足,买方未补足,法院判决定金不予返还。

本人代理案件:定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二审明确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同约定贷款未批可解除,法院判令退还定金。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拒贷系银行政策调整,法院认定不可归责于买方,判令返还定金。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贷款没批下来,算谁违约?

看原因与约定。因买方征信、收入、材料问题被拒,属于买方原因;因银行政策调整、额度收紧,属于外部原因;因房屋本身不符合贷款条件,属于卖方原因。合同对贷款未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原因归属分担责任。

问题二:定金和违约金能一起要吗?

不能。守约方只能在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之间选择一项。选定金,收受方双倍返还或者支付方无权要回;选违约金,按约定标准计算,过高可以请求调整。两者并用会增加对方负担,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三:定金最多能收多少?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六百万元的房子,定金上限是一百二十万元,二十万元在范围内。约定过高的,超出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返还,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问题四:征信有逾期,能怪中介没提醒吗?

可以主张,但难以完全免责。中介有义务提示贷款风险、协助核查征信,未尽义务的可以承担部分责任;买方作为借款人,对自身征信状况更清楚,主要责任仍在买方。追责中介需要证明其明确承诺过“贷款没问题”。

问题五:能不能主张情势变更?

很难。银行收紧贷款政策属于商业风险,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只有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合同基础根本改变,且双方均无过错时,才可能适用。实践中更常见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原因归属处理。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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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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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