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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售后包租,租金断了能退房吗|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4

2021年,罗女士在北京市通州区买下一套带租约的公寓,总价二百六十万元。销售时开发商承诺,交房后由旗下商业管理公司统一出租,每年按购房款的百分之八支付租金,连续十年,收益写进了补充协议。前两年租金按季到账,2023年下半年起停了,商管公司先是说招商困难,后来连电话也不接。

罗女士算了一笔账:房子自己用不上,租金又收不到,每个月还要还贷款。她提出退房,开发商说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租金是另一家公司的事。售后包租的承诺到底算不算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决定了能不能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产纠纷时,习惯先看返租条款写在哪份文件里、由谁签字。

2024年11月,罗女士委托律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她提交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租金支付记录、商管公司的招商公告,以及多次催告的微信与函件。开发商答辩称,返租是商管公司的独立经营行为,与买卖合同无关,罗女士应向商管公司主张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返租承诺写入补充协议,由开发商盖章确认,商管公司系其关联企业并全程参与销售,返租条款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商管公司自2023年下半年起停止支付租金,至起诉时已逾一年未付,致使罗女士购房用于获取稳定收益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返租协议,开发商退还购房款二百六十万元并支付利息,赔偿罗女士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房屋返还开发商。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商品房买卖与售后包租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返租承诺的合同效力、关联公司责任的承担有专门整理。商铺、公寓返租断付引发的争议,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售后包租与委托经营纠纷、合同解除与退款、租金追索与损失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租金是另一家公司付的,承诺是开发商写的,能不能退房,就看这两件事在合同里有没有连在一起。

第一层看返租条款写在哪里。写进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由开发商盖章的,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只出现在宣传单页、口头承诺里的,举证难度大。罗女士手里的补充协议,把租金标准、支付周期、违约责任都写清楚了,这是最有力的一份证据。

第二层看两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商管公司由开发商设立、人员与办公场所混同、销售时共同出面,属于关联企业。返租由其履行,开发商不能以“另一家公司的事”切割责任。起诉时把两家一并列为被告,便于查明资金与决策关系。

第三层看违约到了什么程度。短期拖欠租金,通常只能要求支付租金与违约金;连续多个周期不付、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导致购房收租的目的落空,才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退房。罗女士被欠租两年,符合这一标准。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产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返租承诺写入补充协议,商管公司断付租金,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退款。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二审认定开发商与商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返租仅为口头承诺,买受人未能证明,法院仅支持追索欠付租金。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商管公司短期拖欠租金,法院判令支付租金与违约金,未支持解除购房合同。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售后包租合法吗?

返租本身不当然违法,但未竣工的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属于明令禁止的销售行为。已经竣工的现房返租,只要写进合同、内容明确,通常按合同处理。购房时要看清是现房还是期房,返租条款写在哪份文件上、由谁盖章。

问题二:租金不付,能不能退房?

看违约程度。短期拖欠,一般只能要求支付租金与违约金;连续多个周期不付、明确拒绝履行,导致购房收租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起诉时把开发商与商管公司一并列为被告,避免责任被推来推去。

问题三:只告商管公司行不行?

不建议。商管公司往往是项目公司,资产有限,判决后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开发商是购房款的收取方,也是返租承诺的作出方,把两家一并起诉,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时更有保障。

问题四:已经收到的租金要不要退?

一般不需要。已收租金对应的是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收益,合同解除后,房屋返还开发商,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再结算。若解除原因在于开发商,已收租金属于其违约前买受人应得的收益,不予返还。

问题五:公寓被抵押了怎么办?

先查抵押登记的时间。抵押设立在买卖合同之前且已登记的,开发商处置时未告知,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抵押设立在之后的,可以主张抵押行为不影响已付全款买受人的权利。起诉时申请保全,防止房屋被处置。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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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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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