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西城区一处祖宅由王家三兄妹按份共有,大哥王建国(化名)、二哥王建军(化名)、小妹王秀兰(化名)各占三分之一。当时三人在家庭会上签了一份协议,写明此房留作祖产、永不分拆,谁也不能单独处置。二十多年过去,王秀兰查出重病,治疗费用缺口很大,提出把房子卖了分钱。两位兄长拿出当年的协议,认为既然写了永不分拆,就不能反悔。王秀兰找到律师,问这份协议能不能挡住她的请求。
共有房屋约定不分割,多见于祖宅与家庭共有财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时,习惯先看约定的效力边界,再看请求分割的一方有没有站得住的理由。
王秀兰起诉,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她提交了病历、诊断证明与治疗费用清单,证明自己因重病需要大额支出;两位兄长提交了当年的家庭协议,主张应按约定维持共有。法院还查明,三人多年来各自居住,房屋一直出租,租金按份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排除在出现重大理由时请求分割;王秀兰患重病、治疗费用缺口较大,属于重大理由。判决准予分割,房屋归两位兄长按份共有,二人按评估价向王秀兰支付三分之一的折价款。折价款支付完毕后办理了份额变更登记。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共有房产分割与家庭财产争议。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与约定不分割的效力有系统整理。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按份共有份额确认、折价补偿、拍卖变卖申请、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长期的执业积累,最终体现在这类案件的判断顺序上。
第一层看约定的效力。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得分割,这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约定不能剥夺共有人永久的分割请求权,法律为重大理由留出了通道。协议写的是永不分拆,没有约定期限,也没有约定违约后果,法院会结合订立时的目的解释,不会把它理解为绝对禁止。
第二层看有没有重大理由。王秀兰患重病需要治疗费用,属于典型的重大理由。其他情形还包括共有人生活困难、需要清偿到期债务、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判断时看两点:理由是否真实、是否非分割不能解决。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都是必备材料。
第三层看选哪种分割方式。房屋能实物分割且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分割;三层楼的祖宅按间划分可能可行。不宜实物分割的,采取折价补偿,由想留下的共有人按市场价买下其他人的份额;都不愿留的,申请拍卖变卖后分配价款。诉讼中可以一并提出备选方案。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共有人患重病请求分割,法院认定构成重大理由,判令由其他共有人折价买下其份额。
本人代理案件:按份共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协议约定不得分割但未定期限,法院结合订立目的认定不构成永久限制。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不宜实物分割,法院判令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有人主张分割但未举证重大理由,法院驳回其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写了永不分拆,还能要求分割吗?
可以,但要说明理由。约定不得分割的条款有效,共有人原则上应当遵守;出现重大理由时,法律允许请求分割。所谓重大理由,指不分割就无法解决的实际困难,例如重病治疗、清偿到期债务、居住需要。仅仅因为房价上涨想变现,通常不被认可。
问题二:什么算重大理由?
实践中包括:共有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费用;共有人生活困难且无其他住房;共有人对外负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共有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例如原本共同居住的家庭已经分开生活。举证时要提交病历、费用票据、判决书等材料,证明困难真实存在且非分割不能解决。
问题三:能不能要求拍卖房子?
可以作为备选方案提出。法院分割共有物,依序考虑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与折价补偿。房屋不宜实物分割、其他共有人又不愿折价购买的,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拍卖会使房屋落到外人手里,法院通常先征求其他共有人意见,给其优先购买的机会。
问题四:其他人想留房怎么办?
可以协商折价。想留下的共有人按评估价买下请求分割一方的份额,房屋归其所有,其他人取得价款。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通常也会优先考虑愿意取得房屋并支付折价款的一方。折价款的支付期限与违约责任,要在判决或者协议中写清。
问题五:份额转让要不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要通知。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应当把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给其合理的考虑期限。未通知即转让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通知要留痕,书面或者可查证的电子记录都可以。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