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昌平区某村刘老先生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写明自家宅院及院内房屋由小女儿刘敏(化名)继承。刘敏早年考学进城,户口落在朝阳区;哥哥刘强(化名)一直在村里务农,与老人同村居住。2024年刘老先生去世,刘敏拿着遗嘱去办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告知,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移,材料被退回。刘强提出,既然妹妹办不了,房子就该由他这个农村户口的儿子继承。
农村的房子和城里的房子,差别不只在价格。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宅基地纠纷时,习惯先把房屋与宅基地分开,再谈遗嘱能覆盖到哪一部分。
刘敏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判令刘强协助办理继承登记。她提交了遗嘱原件、亲属关系证明与村委会意见;刘强主张妹妹不是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房屋。登记机构到庭说明了办理房地一体继承登记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使用,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判决房屋归刘敏所有,刘强协助办理继承登记,登记时注明宅基地随房使用、不得翻建扩建。判决生效后办理了登记。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宅基地房屋确权、农村房屋继承与拆迁补偿争议。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房地一体登记、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房的处理规则有系统整理。宅基地房屋继承引发的登记障碍,是我们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宅基地房屋确权、农村房屋继承、房地一体登记协助、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拆迁补偿分配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同类案件处理较多,先看什么、后看什么,会形成相对固定的顺序。
第一层看两权的区别。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户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村民的合法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针对的是房屋所有权,户口性质不影响这一部分的继承。刘敏可以继承房屋,这一点不因她户口在城里而改变。
第二层看遗嘱处分到哪一步。遗嘱写的是宅院及房屋,对房屋的处分有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受身份限制,不发生单独转移的效果。这不等于遗嘱整体无效,登记机构据此不予办理整套转移,是执行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房地一体继承登记解决。
第三层看登记与使用的边界。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房,可以办理继承登记,登记时注明房屋来源与宅基地随房使用;可以居住、出租、维修,不得翻建、扩建,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刘强主张房屋归他,缺乏依据,除非遗嘱本身存在形式瑕疵。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宅基地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遗嘱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城镇户籍女儿依遗嘱继承农房,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使用。
本人代理案件:宅基地房屋确权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同村子女主张独占,法院按遗嘱确定房屋归属并按份额处理补偿利益。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遗嘱处分宅基地房屋,法院认定房屋部分有效,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按集体规定处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镇户籍继承人要求翻建被拒,法院认定其仅享有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改变房屋现状。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城镇户口能继承农村的房子吗?
能。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不论户口在城里还是村里,都可以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不能作为遗产单独继承,但可以随房屋一并使用。实践中办理房地一体继承登记即可,登记簿上会注明房屋来源与宅基地随房使用。
问题二:能不能办下产权证?
可以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但权属证书的记载与商品房不同。多数地区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该房屋系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使用、不得翻建扩建。办理时需要提交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与村委会意见。个别地区要求先做继承权公证,具体以登记机构要求为准。
问题三:能不能翻建、扩建?
一般不能。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房后,只享有房屋所有权与随房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翻建、扩建、改建都需要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审批,城镇户籍通常无法获批。房屋出现安全隐患的,可以做维修加固,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与占地面积。
问题四:房子塌了,宅基地还能保住吗?
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失去载体,由集体依法收回。这也是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房后最需要留意的地方:长期空置、不作维修,房屋一旦倒塌,地就保不住。可行的做法是定期维修、保持房屋完好,或者经村集体同意后由本村亲属居住使用。
问题五:兄妹一个农村户口一个城镇户口,怎么分更稳妥?
可以约定房屋归城镇户籍一方继承,由其对农村户籍一方作补偿;也可以约定房屋由农村户籍一方继承,城镇户籍一方取得折价款。前者保住了房屋的完整,后者便于日后的翻建与使用。无论哪种,都应当在遗嘱或者家庭协议中写清,避免日后因登记障碍再起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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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