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孙先生在通州区买下一套二手房,总价五百二十万元,合同约定卖方李女士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李女士的新房装修拖了半年,直到2024年4月底才腾房,逾期一百八十天。孙先生按合同算了一笔账,违约金四十六万八千元,起诉后李女士提出,同地段租金每月七千元,按此计算半年不过四万二千元,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违约金写得高,不等于法院一定全额支持,写得太低,又不足以约束对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屋买卖纠纷时,习惯先把实际损失算清楚,再讨论约定标准要不要调整。
庭审中,孙先生提交了另行租房的合同与付款凭证、首付款中借款的利息支付记录、孩子入学延迟的证明;李女士提交了同地段租金的市场调查,主张约定标准明显过高。法院委托机构对同地段租金水平作了测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有效,但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予酌减;酌减以租金损失为基础,兼顾资金占用成本与卖方拖延腾房的过错。判决李女士支付违约金十八万元,驳回孙先生其余请求。判决生效后款项一次性付清。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屋买卖与二手房交易纠纷。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违约金条款的设计与适用有实务积累。逾期交房、逾期付款引发的违约纠纷,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定金争议、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索赔、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同类案件处理较多,先看什么、后看什么,会形成相对固定的顺序。
第一层看违约金的性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与约束功能,法院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轻易否定。李女士主张过高,需要举证证明约定数额明显超过孙先生的实际损失,举证责任在她这一方,而不在索赔的一方。孙先生要做的,是把自己的损失也一并算清。
第二层看损失怎么算。逾期交房的损失不只是租金。孙先生原有的住房已经出售,一家人租房居住,月租九千元;首付款中有二百万元是亲友借款,按月息计算;孩子入学因迁居推迟一年。这些支出都可以作为损失提交。租金只是参照标准之一,不是上限。
第三层看调整的幅度。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通常会被认定过高并适当减少。孙先生的损失合计约十五万元,与四十六万元相比差距明显,全额支持的可能不大,但压到四万二千元的可能也小。诉讼中应当主动提交损失清单,争取接近实际损失的数额。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方提交租房合同、借款利息与入学延迟的证明,法院按实际损失调减违约金,未采纳卖方按租金计算的主张。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合同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法院依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以同地段租金为参照酌减,同时考虑卖方拖延腾房的过错程度。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法院按合同约定标准支持违约金,未予调减。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日万分之五,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不一定。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约百分之十八,明显高于一般的资金成本,法院在违约方提出抗辩后通常会审查实际损失。若买方的实际损失接近这个数额,例如另行购房多支出的价款,全额支持的可能就大。若损失明显偏低,法院会酌减。能否守住,取决于损失证据的完整程度。
问题二:法院一般调到什么水平?
没有固定标准,常见做法是以同地段租金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照,再结合履行程度、过错大小上浮。逾期时间短、卖方有正当理由的,调减幅度较大;卖方长期拖延、拒不沟通的,调减幅度较小。部分判决会按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支持。
问题三:能不能同时要租金损失?
违约金已经涵盖损失补偿功能的,一般不能重复主张。若违约金被法院调减,可以就未获补偿的部分另行主张实际损失,但需要说明两者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诉讼策略上,通常先主张违约金,同时提交损失证据,由法院在调减时一并考量。
问题四:违约金和定金能不能都要?
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选择时要算清哪种更有利:定金数额受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限制,违约金则可能更高但存在被调减的风险。选定之后,不能反悔再换另一种。
问题五:合同里怎么写违约金条款更稳妥?
写明计算基数、起算时间与上限,避免只写一个比例而不写基数。可以约定按日计算、累计不超过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同时列明逾期交房期间买方另行租房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条款越具体,发生争议时可解释的空间越大。若涉及贷款、税费等容易延误的环节,还应约定相应的宽限期。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