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赵先生与女友周女士准备结婚,看中朝阳区一套两居室,总价四百二十万元。赵先生的父母从自己的账户转出一百八十万元作为首付,房本登记为赵先生与周女士共同共有,贷款以赵先生名义办理,婚后由赵先生的工资按月偿还。2021年两人登记结婚,2025年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周女士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赵先生认为首付是父母给自己的,周女士没有出过一分钱,最多分到共同还贷部分。
房本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是不是一定一人一半,是这类案件最容易被误判的地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离婚房产纠纷时,习惯先把出资、登记、还贷三条线分开,再确定分割比例。
庭审中,周女士主张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应当平均分割;赵先生提交了父母转账的银行凭证与还贷账户流水,主张首付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法院向赵先生父母调查,二人表示出资是为了儿子结婚,没有要求返还,也没有写过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付由男方父母支付、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分割时考虑出资来源、还贷贡献与婚姻存续时间,不按均等处理。判决房屋归赵先生所有,按六比四的比例分割,赵先生向周女士支付百分之四十的折价款。折价款付清后办理了变更登记。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离婚房产分割与父母出资购房争议。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与产权登记的关系有系统整理。父母出资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是我们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婚前财产认定、父母出资性质争议、房屋折价款计算、离婚后财产纠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长期的执业积累,最终体现在这类案件的判断顺序上。
第一层看登记的法律效果。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对外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周女士是登记权利人,这一点不因她没有出资而改变。但登记解决的是对外关系,内部分割仍要看各自的贡献。赵先生不能以周女士未出资为由主张房屋归自己独有,周女士也不能仅凭登记要求对半分割。
第二层看出资的性质。赵先生父母转出一百八十万元,没有借条,也没有书面说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通常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想主张这笔钱是借款,举证责任在主张的一方。
第三层看分割的比例。法院会综合首付来源、婚前婚后还贷的金额、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情况确定比例。婚姻存续四年、首付全部由男方父母支付、贷款由男方工资偿还的,女方的份额通常低于一半,但会包含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由取得方按比例支付折价款。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首付由一方父母支付、登记双方名下,法院按出资与还贷贡献确定分割比例,未支持平均分割。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主张父母出资为借款的一方未能提交借条,法院认定为赠与。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房屋登记双方共有、婚后共同还贷,法院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并按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对方。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父母起诉要求返还购房出资,因缺乏借贷合意的证据被驳回。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本写了两个人名字,离婚一定一人一半吗?
不一定。登记为共同共有,分割时原则上均等,但法院会根据出资来源、还贷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等因素调整。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另一方没有出资也没有还贷的,调整幅度会比较明显。主张多分的一方,要就自己的贡献提交证据,例如还贷流水、装修支出、家庭开支的分担。
问题二:父母出的首付,能要回来吗?
要看当时的约定。有借条的,按借款处理,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的,法院通常认定为赠与,尤其是转账时没有备注、事后多年未主张的。父母想起诉要回,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有银行流水难以支撑。
问题三:首付是借款还是赠与,谁来举证?
由主张借款的一方举证。民间借贷要求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借贷合意,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资金交付。父母主张借款的,要提交借条、聊天记录、还款约定;子女配偶主张赠与的,可以提交转账时的说明、家庭谈话记录。证据都不足的,法院一般按赠与处理。
问题四: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增值怎么算?
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属于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计算方式是:共同还贷额除以总购房成本,乘以离婚时的房屋现值,再除以二。房屋现值由双方协商或者评估确定。婚前首付及其对应的增值,归出资方或者登记方所有。
问题五:房子归一方,折价款怎么定?
先确定房屋现值,再按分割比例计算。双方对价值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评估,评估基准日一般取起诉之日。取得房屋的一方在判决生效后按期支付折价款,逾期不付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拍卖房屋受偿。约定了支付期限与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处理。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