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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逾期付款,卖方解约后房价涨了,损失谁担|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3

2025年8月,张先生把海淀区一套两居室卖给刘先生,成交价五百万元,约定签约后六十日内支付首付款并办理网签。刘先生支付定金五十万元后,以资金周转为由一再拖延,到12月仍未付款。张先生发出解约通知,没收定金。同期同小区同类房屋的成交价涨到五百六十万元。刘先生起诉要求返还定金,张先生反诉,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六十万元。

房价一波动,违约的动机就出现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屋买卖纠纷时,习惯把解约的时点、市场的价格与双方的过错排在一起看。

庭审中,刘先生主张自己并非恶意拖欠,要求返还定金;张先生提交了同小区三套房屋的成交记录、解约通知与再次出售的委托合同,证明房屋最终以五百六十万元卖出,扣除定金后仍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逾期付款超过约定的六十日,构成根本违约,张先生解除合同有效,定金不予返还;房价上涨的差价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应与定金一并计算,不能重复主张。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返还请求,刘先生另行赔偿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款项一次性付清。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屋买卖与违约赔偿争议。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熟悉北京二手房交易的违约处理与差价计算。买方逾期付款导致解约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定金争议、合同解除、差价损失评估、继续履行与强制过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先看哪一层,往往就决定了房子归谁、钱由谁出。

第一层看解约是否成立。买方逾期付款,卖方要先催告,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期限届满仍不履行,才取得解除权。解约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这个时点决定了后续损失计算的基准。张先生从8月等到12月,期间多次催告,解除权成立没有疑问。若卖方没有催告就直接解约,可能被认定解除无效。

第二层看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主张。张先生已经没收五十万元定金,如果再主张六十万元差价,法院会把定金作为已获赔偿的一部分予以扣除,最终支持的金额是差价减去定金,或者按违约金条款计算后的差额。

第三层看差价怎么算。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是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解约时市场价格之差。市场价格的确定,优先看同小区、同户型、相近楼层的实际成交记录;没有可比成交的,申请评估。评估基准日一般选解约通知到达之日,而不是起诉之日,避免卖方拖延诉讼扩大损失。

第四层看可预见规则。违约方承担的损失,以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范围为限。签约时双方都知道房价可能涨跌,差价属于可预见的损失。但卖方因不再履行而节省的税费、中介费、贷款利息,要从损失中扣除,这部分本来就要支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而额外获益。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方逾期付款致解约,法院判令其赔偿差价损失,并扣除已没收的定金。

本人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卖方未催告即解约,法院认定解除无效,判令继续履行。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按解约之日的评估价确定差价,未采纳卖方主张的起诉时市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定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合同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法院判令择一适用。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买方违约,定金和差价能一起要吗?

不能简单相加。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差价损失是赔偿的实际损失,两者功能重叠。已经没收的定金,在判决赔偿时作为已获部分扣除;差价低于定金的,按定金处理,不再另赔;差价高于定金的,补足差额。想起诉时把两项请求都写上,由法院择一或者抵扣。

问题二:房价跌了,卖方还能要赔偿吗?

房价下跌时,卖方通常没有损失,反而因解约后可以更低价格重新出售而受益,差价请求难以成立。此时卖方的损失主要是持有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重新挂牌的中介费,以及资金占用成本,可以按实际支出主张。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违约金条款处理,不必证明实际损失。

问题三:解约后房子卖不掉,损失怎么算?

可以主张租金损失或者资金占用损失。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卖方为购房支出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这两项都属于实际损失,举证相对容易。主张时要把空置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长期不处理会被认为扩大损失。

问题四:买方说资金困难,能不能宽限?

可以协商,但要留下书面记录。宽限期内要求买方出具还款计划、提供担保,明确「逾期仍不付款则合同解除、定金不退」。口头宽限容易产生争议,买方可能主张卖方已同意变更履行期限。宽限次数不宜过多,反复拖延会削弱卖方主张解约的正当性。

问题五:卖方能不能不解除、要求继续履行?

可以。买方逾期付款,卖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支付价款并办理过户,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赔偿。房价上涨时,继续履行对卖方未必有利;房价下跌时,继续履行可以锁定原价。选择哪条路,要看市场走势与买方的履行能力,起诉前先评估执行可行性。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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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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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