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王女士看中朝阳区一套二手房,总价五百二十万元。签约当日她支付定金二十万元,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办理网签与资格审核,买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定金不予返还。王女士此前换过两次工作,社保在其中一家公司断缴过两个月。资格审核结果出来,系统显示她在京连续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足,不符合购房条件。卖方随即发出解约通知,没收二十万元定金。王女士认为资格问题是客观原因,定金应当退还。
限购政策执行多年,资格审核成了二手房交易的第一道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屋买卖纠纷时,习惯先看资格未通过的具体原因,再判断这笔定金该由谁承担。
王女士起诉,请求卖方返还定金二十万元。她主张社保断缴是前一家公司操作失误造成,自己并无过错;卖方提交了合同条款与资格审核不通过的系统截图,认为责任在买方。法院向社保部门调取了缴费明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因买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定金不予返还;社保断缴发生在买方任职期间,属于其自身原因,签约前也未如实说明缴费情况。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十万元定金归卖方所有。判决后王女士另行向中介主张审核不实的责任。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屋买卖与合同解除争议。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熟悉北京二手房交易的资格审核流程。购房资格未通过引发的定金纠纷,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定金与违约金争议、合同解除、过户障碍处理、损失赔偿计算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落在判断的先后上。
第一层看合同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专门条款,约定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时双方如何处理。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返还」的,按约定处理;写「买方自行确认具备购房资格,因资格问题无法过户的视为违约」的,卖方没收定金就有合同依据。签约时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事后却决定二十万元的归属。
第二层看资格未通过的原因。政策突然调整、审核标准变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定金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按过错分担。买方自身社保断缴、名下住房套数超限、征信问题导致贷款批不下来,属于买方的原因,卖方可以主张定金罚则。中介明知买方情况仍然促成签约的,也要分担责任。
第三层看买方有没有如实告知。签约前中介通常会做一次资格预审,买方有义务如实说明社保、纳税与名下房产情况。王女士知道自己的社保断过,却没有主动说明,事后以「客观原因」为由要求退款,难以得到支持。买方如实告知、中介判断失误的,责任转移到中介,可以向中介追偿。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因限购政策调整导致资格未通过,法院判令卖方返还定金。
本人代理案件:定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方隐瞒社保断缴情况,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介资格预审失误,法院判令其分担买方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合同明确约定买方自行承担资格风险,法院支持卖方没收定金。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资格没过,定金一定能退吗?
不一定。要看合同约定与原因归属。政策变化、系统升级、审核口径调整导致无法过户,属于双方都没有过错,定金应当返还。买方自身条件不符、又未如实告知的,卖方可以主张定金罚则。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例如中介判断失误、材料准备不全,法院会按各方过错分担损失,不一定全额退或者全额不退。
问题二:合同里写「定金不退」,还能争吗?
可以争,但要找到突破口。格式条款排除买方主要权利、加重买方责任的,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卖方或者中介存在欺诈、隐瞒的,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政策突然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解除。单纯以「不公平」为由,难以推翻签字的合同。
问题三:中介有没有责任?
有,前提是它做过资格承诺或者预审。中介提供资格预审服务、出具「符合购房条件」的判断,事后证明判断错误,属于服务瑕疵,应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中介费,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中介只是转述政策、没有作出判断的,责任较轻。保留中介的预审记录与沟通内容,是追责的关键。
问题四:定金和中介费能分开处理吗?
可以。定金关系存在于买卖双方之间,适用定金罚则;中介费关系存在于买方与中介之间,适用居间合同。两笔钱的责任主体与判断标准不同,可以分别主张。起诉时把两项请求写在同一份起诉状里,也可以先与中介协商退费,再处理与卖方的定金争议。
问题五:签合同前怎么确认资格?
先做正式查询,再签字。北京市住建部门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服务,可以提前提交材料查询结果;社保与纳税记录到相应平台打印,核对连续缴纳月份;名下住房套数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把查询结果作为合同附件,约定「以审核结果为准,未通过则无条件解除并返还定金」,比事后争论更有效。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