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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说包过户,结果过不了,能不能找中介赔|2026年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3

2025年,李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央产房,总价六百八十万元。签约前李先生问过能否顺利过户,中介的业务员在微信里回复「放心,我们包过户,办不下来退你中介费」。李先生据此签了买卖合同,支付定金二十万元、中介费十三万六千元。两个月后,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予盖章,过户无法办理。李先生要求中介赔偿,中介称自己只提供居间服务,过户能否办成取决于产权单位,与中介无关。

二手房交易环节多,中介的一句话往往决定买方敢不敢签约。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屋买卖纠纷时,习惯先看中介承诺的具体内容,再判断它属于居间服务还是独立担保。

李先生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定金二十万元,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赔偿损失。他提交了聊天记录、中介费发票与产权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中介辩称业务员的表述属于个人承诺,公司只承担居间义务;卖方则称自己也不清楚上市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中介业务员就过户作出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中介未尽核实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定金二十万元,中介退还中介费十三万六千元并赔偿五万元。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屋买卖与居间合同争议。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熟悉北京二手房交易的流程与惯例。中介承诺包过户未兑现引发的赔偿争议,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定金与违约金争议、过户障碍处理、损失赔偿计算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同样的材料,判断的次序不同,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第一层看承诺的性质。居间人的基本义务是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与相关情况,促成交易后收取报酬。业务员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包过户、办不下来退中介费」,超出了居间服务的范围,构成对交易结果的承诺。这项承诺一经作出,就成为合同内容,未兑现即构成违约。

第二层看中介有没有隐瞒。央产房上市需要原产权单位同意,这是行业内的常识。中介在承接业务时应当核实房屋性质、是否取得上市许可,未核实就对外承诺,属于未尽审查义务。明知房屋不能上市仍然促成签约、收取中介费的,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委托人可以要求返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

第三层看损失的范围。李先生可以主张定金损失、中介费返还、为购房支出的评估费与贷款手续费,以及房屋差价损失。差价损失的计算,通常以签约时的约定价与同地段同类房屋当前市场价的差额为准,需要评估报告或者同期成交记录支撑。房屋价格上涨时,这项损失可能远超定金。

第四层看卖方的责任。过户不能的原因在于产权单位不同意,卖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合同中如何约定。卖方明知房屋不能上市仍然出售的,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卖方也不知情、且合同约定「因政策或者产权单位原因无法过户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只能各自承担已支出的费用。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中介书面承诺包过户未兑现,法院判令返还中介费并赔偿定金损失。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卖方隐瞒房屋不能上市,法院判令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介已尽核实与告知义务,法院未支持买方的赔偿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合同约定政策原因互不担责,法院判令卖方返还定金、双方各自承担费用。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中介口头说包过户,算不算数?

口头承诺同样可以构成合同内容,难点在举证。业务员在门店面谈时的承诺,如果没有录音、没有书面记录,事后很难证明。微信、短信、带公司抬头的承诺书,证明力明显更强。李先生保留了微信记录,且业务员使用的是公司工作号,可以直接指向中介公司。

问题二:中介说只负责介绍,不担保过户,怎么办?

看它收了多少费、做了哪些事。中介收取的是居间报酬,通常包含房源核验、带看、协助签约、协助办理贷款与过户。收了全程服务费却只做介绍,属于服务内容与收费不匹配。合同中列明的服务项目,就是它的义务清单,逐项对照哪些没做,比争论「有没有承诺」更有效。

问题三:中介费和定金能一起要回来吗?

可以分别主张。中介费基于居间合同,交易未成且中介存在过错或者承诺未兑现的,应当返还;定金基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两笔钱的责任主体不同,起诉时把中介与卖方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分别起诉,按各自的责任范围承担。

问题四:房价涨了,差价损失能不能要?

可以主张,但要有依据。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需要证明如果交易正常完成,买方本可以取得房屋。举证方式是提交同小区、同户型在相近时点的成交记录,或者申请评估。法院在确定数额时,会扣除买方因未购房而节省的税费、贷款利息等成本,不会按差额全额支持。

问题五:签合同前怎么避免这类问题?

把关键条件写进合同,并设退出机制。央产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特殊性质房屋,签约前要求卖方提供上市许可或者产权单位意见;合同中写明「因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导致无法过户的,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中介退还全部费用」;中介的承诺要求写入居间合同,由公司盖章,不只听业务员口头表态。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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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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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