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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原房产未做分割,是否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1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蒋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二原告父亲张某二于1990年病故,母亲郭某七于1997年病故,死后留有某某村房屋三间。二原告父母生前育有原告张某一、张某三及张某四三子女。张某四于2016年病故,被告冯某六是二原告哥哥张某四的妻子,被告张某五是被告冯某六与张某四的独生女儿。2017年10月,太原市万柏林区某某村拆迁改造,2017年10月30日,二原告与二被告在某某村委会办公室协商,并达成拆迁事项处理意见,被告冯某六让其女儿张某五在协议上签字,内容为“拆迁款三人平分,现金归三人所有,房屋归张某五所有,现三人同意委托张某五办理,张某一、张某三的补偿款由张某五负责打给张某一。”协议签订后,原件交于某某村委会存档,张某五根据协议的委托,于2018年8月领取了拆迁奖励款30万元、拆迁补偿款47.5万元,共计77.5万元。但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扣着二原告的拆迁补偿款,不予返还。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张某一拆迁奖励款10万元,拆迁补偿款158000元,共计25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六辩称:1987年12月13日,张某五爷爷张某二将本案财产立遗嘱由张某五父亲张某四继承。2008年1月23日,原告张某一与被告张某五达成协议,张某五付给老人赡养费等,涉案财产归张某五所有。原告提出协议的问题,张某五称协议不太清楚,因为存档问题,故本案财产应归张某五所有,冯某六将财产全部给了张某五。综上,原告要求返还拆迁补偿及拆迁奖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二.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XXX宅院登记在张某二名下,张某二、郭某七夫妇养育了三个子女,长子张某四、长女张某一、次子张某三,被告冯某六是张某四的妻子,被告张某五是张某四、冯某六之女。1987年12月13日,张某二、郭某七夫妇立下遗嘱,其内容为:“立继承约,张某二、郭某七因年老多病不能料理家务,无法生活,本人的房子永归继承人儿子张某四所有,但二个老人的生活费由儿子张某四至老人去世负责到底,生活费按月交给村长由八八年元月份开始执行,如果三个月不交生活费,此约无效,谁抚养,谁继承,现在老人因看病欠下外债柒佰元,至八八年元月份由张某四还清,空口无凭,立下此约为证,立约人张某二、郭某七,继承人张某四。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张某二、郭某七夫妇分别于1990年、1997年因病去世。2008年元月23日原告张某一与张某四之女本案被告张某五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张某一其父母张某二、郭某七位于某某村某某街房屋,张某五付张某一本人生抚养、死安葬费用,产权直接归张某五所有。立字为据,双方不得反悔,交款签字协议生效。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2008年6月23日,某某村委会盖章确认张某五继承该宅基地及住房。2016年张某四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冯某六、张某五。2017年10月某某村被列为城边村改造重点项目,整村拆迁。2017年10月30日,原告张某一、张某三及被告张某五三人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关于我父亲张某二名下房产拆迁事项处理意见,其父张某二名下一女张某一,长子张某四,次子张某三,经三人协商同意,该房产拆迁补偿款三人平分,现金归三人所有,房屋平米归张某五所有,现三人同意委托张某五办理,张某一、张某三的补偿款由张某五负责打给张某一。”随后张某五从某某村拆迁办领取某某村某某街XX1号拆迁奖励款30万元,拆迁补偿款47.5万元,被告张某五共计领取77.5万元,并未按三人签订的协议,将拆迁补偿款给付二原告,经二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拆迁奖励款及拆迁补偿款。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返还拆迁奖励款和拆迁补偿款,二被告不同意,同时提交了在1987年二原告父母立下遗嘱同意将位于XXX号由长子张某四继承,张某四去世应由其妻子冯某六,子女张某五继承,二原告认为该遗嘱是附条件的协议,认为张某四未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该遗嘱协议应属无效,但二被告庭审中又提供了被告张某五于2008年支付给原告张某一赡养费和安葬费,被告对原告称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的说法不予认可。
综上,被告提供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中附有义务的,对继承人赡养老人这一要求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看出被告张某五支付原告张某一代其支出二位老人的赡养费和丧葬费,证明张某四履行了遗嘱中附有义务的行为,故该份遗嘱有效。对原告提交的2017年10月30日二原告与被告张某五达成的拆迁事项处理意见的协议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质证,且该协议缺少张某四的另一位继承人即本案被告冯某六的签字确认,故该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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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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