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商品房 >

房产交易纠纷——房产不能办理交易,如何能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1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蒋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一诉称:二原告为夫妻关系。2016年1月30日,由某某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原告赵某一与被告于某二在某某云广新里店订立《房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以2350000元出售其所有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小区XX1号房屋一套给原告,原告交付定金120000元,并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105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交付被告,一方违约按定金罚则偿付定金,守约方支付的中介费作为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等等。《房产交易合同》订立之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120000元。原告为了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某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办理了公积金转移手续,并于2016年3月3日原告公积金由石家庄向某某市转出,同年3月24日原告公积金转到天津指定账户。在订立《房产交易合同》后,被告向中介多次表明自己的房子卖亏了,不想卖了。现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被告偿付二原告双倍定金2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二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是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款所致,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作为违约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二.法院查明
本院依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30日,原告赵某一与被告于某二及第三人某某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小区XX1号室房屋以235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104.33平方米。原告须于2016年3月31日筹齐总房款中减去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的部分及定金部分外的剩余房款并作为首付款,买卖双方须于2016年3月31日前亲自签署《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递至房管部门,并将首付款存入某某市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办理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概由原告自理,原告须在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2016年1月30日,被告收取原告定金120000元。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则卖方需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若支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负责赔偿。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均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6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到某某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河西部签订《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坐落于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小区XX1号室房屋总房款1700000元,原告首付400000元,申请银行贷款1300000元,同时被告在某某市天津银行设立了资金监管账户。原告应自订立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款合计400000元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天津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2016年3月24日,原告将其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某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3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中,确认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350000元。《房产交易合同》中的实际成交价格包含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的:定金、装修补偿金人民币650000元整,该款于首付之日一次性支付于卖方,交付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且无需资金监管。2016年3月17日,原告将首付款1000000元准备完毕。
 
三.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双倍返还二原告定金240000元;
 
四.律师点评
公民及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后,原、被告双方又依该合同的约定签订了《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故上述合同自签订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将购房首付款准备完毕后通知被告,被告明确表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造成双方签订的《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故本院认定被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二原告双倍定金2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在签订完房产交易合同后发现不能贷款购房时该怎么解决?

下一篇:房产交易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