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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中又签订了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此种情形该如何寻求法律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璐诉称,2001年3月,原告购买了涉诉某房屋,并于2016年11月取得上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对此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拒绝腾退,被告占有原告的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决:1.被告腾退涉诉房屋并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

  2、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平辩称,我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我在哈尔滨市照顾家属不在该房屋居住,原告主体也不适格,事实上是柯堂辉2000年借名购买了涉案房屋,陈某璐只是提供了资格,齐某平之女齐某丹与柯堂辉于2007年1月13日签署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我们认为条件成熟时房屋应该过户给齐某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齐某丹辩称,同齐某平的答辩意见,齐某丹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二、本院查明

  2001年3月1日,陈某璐(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璐购买涉诉房屋,房屋性质为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5.9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27635元,买受人于2001年3月1日前交付房款47635元,余款1800000元作二十年银行按揭贷款。签订该合同时,陈某璐与案外人柯堂辉(与陈某璐系表兄妹)共同前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签署。关于购房首付款47635元,陈某璐称由于其工作繁忙,由其母亲周凤柔将钱取出交给柯堂辉,由柯堂辉代交给出卖人。关于房屋按揭贷款,陈某璐主张由其偿还。涉案房屋交付后,实际由柯堂辉居住使用。关于房屋的装修,陈某璐称交给其弟进行装修,又认可柯堂辉在涉案房屋居住,肯定会出一部分装修钱。齐某丹称首付款系柯堂辉本人用支票支付,涉案房屋2013年9月以前的按揭贷款由柯堂辉偿还,房屋装修亦由柯堂辉本人进行,屋内家具及家电也由柯堂辉购买,并提交发票、空调委托安装单及电热水器保证书予以证明。双方均认可自2013年9月起,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由陈某璐进行偿还,直至贷款还清。

  齐某丹系齐某平之女。2007年1月13日,齐某平代齐某丹(乙方)与案外人柯堂辉(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居住的天通苑某房屋卖给乙方;二、乙方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方在天通苑的一套二室住;三、上述房屋已进行了精装修;四、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并收到购房款后,应办好一切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担负,办理过户手续应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负;五、乙方在交完购房款后,可以入住,如需要过户,甲方即可协助乙方办理,如暂时不办理也可以先行入住,甲方不予干涉。

  《协议书》签订后,齐某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柯堂辉230000元。2007年1月5日,齐某丹支付给柯堂辉现金70000元,柯堂辉出具了收条。后柯堂辉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齐某丹。齐某丹提交了自2007年起至2016年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票据,拟证明涉案房屋自2007年至今由其实际居住使用。另齐某丹提交一组证人证言及录音,拟证明柯堂辉借陈某璐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以及陈某璐在2009年对柯堂辉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齐某丹的事实就已经知情。陈某璐对证人证言及录音均不予认可,但认可涉案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是2016年还清贷款后从银行处取得,现陈某璐处并无其他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原件。

  2016年11月29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陈某璐,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陈某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中,齐某丹与柯堂辉签订《协议书》,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陈某璐签订原始购房合同时与柯堂辉一同前往,关于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及装修的出资,陈某璐亦未提供取款记录、转账记录、装修合同或者购买装修材料、家具家电的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柯堂辉在涉案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的事实,以及陈某璐并未持有涉案房屋购房手续原件的事实,陈某璐和柯堂辉之间可能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在陈某璐与柯堂辉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及合同效力确认前,在齐某丹与柯堂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前,陈某璐要求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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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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