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登记上存在纠纷该怎么处理?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上诉人诉称

                雷长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鸿基公司支付雷长海违约金12131.93元(以6629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计算到雷长海实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之日止);三、鸿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混淆了案涉房屋集体产权证(初始登记)与业主个人产权证(转移登记)的区别,系属于混淆概念,事实认定错误。首先,鸿基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申请办理集体产权证是其自身权利义务,也是他人是无法取代、干涉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其自身承担,与雷长海无关。其次,案涉房屋取得集体产权证是鸿基公司向雷长海出卖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前提,也是鸿基公司对交易标的具有合法处分权的前提保证,是鸿基公司的先合同义务。只有当鸿基公司在取得了集体产权后才能向雷长海出售房屋所有权,否则其系无权处分。再次,雷长海与鸿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购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取得包含的两层重要内容就是交付实物房屋及转移产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鸿基公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即为雷长海办理产权证)是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实质化体现义务。同时,鸿基公司作为出卖方交付实物房屋及转移产权也是其履行合同义务中最重要的两项义务,否则雷长海仅能取得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其所有权无从保障。故,无论是从合同的相对性,还是合同目的角度解释,双方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约定都必然是属于转移登记约定。最后,案涉合同文本是鸿基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是由鸿基公司事先拟定好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双方合同中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必然是关于转移登记的约定,并非集体产权登记约定,而一审法院属概念混淆,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中认定的“2016年5月28日,鸿基房地产向合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案涉商品房所在住宅区域的集体产权证”系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本案案涉房屋登记簿上确认案涉房屋的集体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是2016年10月17日,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16年5月28日。其次,本案中鸿基公司在答辩中明确承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案涉房屋初始登记的时间是2016年10月17日。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均不能证

分享到:
上一篇:如果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导致购房失败时该怎么解决? 下一篇:对于房产首付款上的纠纷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