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1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2年3月,张文斌经人介绍认识刘志远。刘志远声称可通过内部渠道低价购买北京市区优质回迁房,并安排甲公司与张文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代为购买“一号房屋”(东城某项目),总价约581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文斌分五笔支付购房款共计316万余元:
120万元转入甲公司对公账户;
196万余元转入刘志远个人账户(备注“东城项目款”)。
然而,甲公司始终未能完成选房或签约。2024年3月,双方签署《解除协议书》,约定:
张文斌支付服务费20万元;
甲公司退还代购款276万余元;
若甲公司能在2024年4月30日前办妥拿房手续,则合同继续履行。
但截至起诉,甲公司既未交付房屋,也未全额退款,仅退还100万元,尚欠216万余元。张文斌遂起诉,要求甲公司与刘志远共同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
甲公司辩称:
公司仅为居间方,实际收款人是案外人“周鹏”;
张文斌曾私下联系周鹏,属恶意违约;
已按解除协议履行,不应再退服务费。
刘志远辩称:
自己非合同当事人,仅代公司收款;
所有款项均已转付给周鹏;
张文斌要求其个人担责,违反“合同相对性”。
二、裁判结果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张文斌购房款2,160,375元;
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16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驳回张文斌对刘志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委托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张文斌与甲公司之间
《委托服务协议》由甲公司盖章、张文斌签字,权利义务明确。刘志远虽参与沟通、收款,但未以个人名义签约,不构成合同相对方。
解除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未履约应全额退款
双方已书面解除原合同,并明确退款金额。甲公司未能证明其在2024年4月30日前具备交房条件,故无权扣留服务费或拒绝退款。
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 股东需担责
刘志远收款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涉及公司治理或人格否认问题,不属于本案委托合同纠纷审理范围。张文斌可另案主张,但本案中不予支持。
利息起算时间依法调整
资金占用损失应自合同解除后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而非每笔付款当日,故统一自2024年5月10日起计。
四、律师提示
“内部房源”“低价回迁房”容易是陷阱
正规商品房无需通过“委托服务”购买。凡承诺“特殊渠道”“低于市场价”的,极可能是中介或个人利用信息差设局。
大额购房款务必付至对公账户
一旦转入个人账户,即便对方是公司股东,法院也可能认定与公司无关。若坚持转账,必须取得公司书面授权+收据+用途说明。
签了《解除协议》≠万事大吉,要盯住履约节点
本案解除协议设定了“4月30日拿房”条件,但甲公司未举证已履约。买方应在关键日期前后主动取证(如要求提供选房确认单、网签截图等)。
想追股东个人责任?难!需另案起诉+充分证据
仅凭“钱打到股东卡上”不足以刺破公司面纱。需证明: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存在逃避债务恶意。
普通合同纠纷中很难实现。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委托购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回迁房”“指标房”时,务必核实房源真实性、签约主体合法性、付款路径规范性。一旦发现无法履约,应立即固定证据、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主张退款,避免陷入“钱房两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