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1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9年4月9日,李文涛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总价190.25万元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签约当日,甲公司即交付房屋,李文涛完成入住。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即最迟应于2021年3月30日前),甲公司应协助李文涛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
若逾期,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然而截至2025年起诉时,四年过去,产权证仍未办理。李文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共1095天的违约金208,323.75元(190.25万元 × 0.01% × 1095天)。
甲公司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称:
李文涛是否付清全款存疑;
逾期办证未造成实际损失;
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最多只能支持2022年6月之后的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文涛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8,323.75元。
注:法院全额支持了李文涛主张的1095天违约金,认定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构成持续性违约
双方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甲公司未在720日内完成协助办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状态持续至今。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属于“继续性债权”,时效从起诉日起倒推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因违约金按日累计,每日产生一个独立债权,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2025年6月13日)向前倒推三年内的违约金,即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共1095天,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影响违约金主张
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属于预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无需买方另行证明实际损失。甲公司以“无损失”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开发商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就“是否付清房款”“是否已办证”等关键事实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律师提示
现房≠马上能办证!务必看清“720日”条款
很多购房者误以为“现房交付=随时可过户”,但开发商可能因土地抵押、未完成初始登记、欠缴税费等原因长期无法办证。合同中的“720日内办证”是关键维权依据。
违约金按日计算,千万别拖到“过期”
虽然违约行为持续,但法律只保护最近三年的违约金。若2026年才起诉,2023年6月之前的违约金将彻底丧失。建议在逾期满三年前及时起诉。
即使没损失,也能拿违约金
开发商常以“你收着租金、没实际损失”为由拒赔,但只要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通常按约定支持,无需买方证明房价下跌或出租受损。
开发商失联/不出庭?反而对你有利!
如本案,开发商缺席庭审,法院可直接采信原告证据。及时起诉+完整付款凭证+合同原件,胜诉概率极高。
办公类房产办证更难,购房前务必查清产权状态
本案房屋性质为“办公”,此类项目常因规划验收、消防备案、土地性质等问题卡在初始登记环节。购买前应要求开发商出示大产证(楼栋权属证明)。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即便全款买了现房,只要三年内拿不到房产证,就应立即行动。逾期办证违约金虽按日计算看似微小,但累积数年可达数十万元。切勿因“反正住着”而拖延维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白白损失应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