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1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李建国(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王守业(本村村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8.1万元购买其位于村内的一处宅院(即“一号院落”),包括正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签约当日,李建国付清全款,王守业交付房屋,李建国此后长期居住并出资修缮、扩建。
2020年,当地开展人口清退工作,对配合清退租户的房东发放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王守业找到李建国,称因房屋登记在其名下,需李建国配合清退租客,并书面承诺补偿款“五五分成”。李建国依约配合,但王守业领取18万元后仅支付1万元。
2022年,王守业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房屋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出售,故于A号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李建国限期腾退返还房屋。二审B号判决维持原判。
2024年,一号院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王守业及其子分得两宗院落,仅其本人名下分院即获拆迁补偿764万余元,其中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重置成新价、各项奖励及高达626万元的“一次性指标补偿”。
李建国遂起诉,请求:
王守业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446万余元;
支付清退租户补偿款8万元。
王守业辩称:合同无效后拆迁利益归其所有,李建国无权分割;且双方曾约定“反悔按五倍赔偿”,最多赔40.5万元。
二、裁判结果
王守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建国损失4,461,802元;
王守业支付李建国清退租户补偿款80,000元;
李建国支付王守业房屋占有使用费20,000元(自判决确定腾退日计算)。
注:法院未采纳“五倍赔偿”上限,而是结合拆迁实际价值、双方过错比例作出裁量。
三、法院说理
合同无效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王守业作为出卖人,明知政策仍出售,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70%以上);李建国作为买受人未尽审慎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五倍赔偿”条款不能限制法定损失赔偿
双方虽约定“反悔按五倍包赔”,但该条款适用于主动违约情形,不适用于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定损害赔偿。拆迁补偿已远超原购房款,若仅按40万元赔偿,显失公平。
拆迁利益中可分割部分应合理分配
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价、附属物补偿等,与原房屋及土地直接相关,李建国有权按过错比例分得相应份额;
“一次性指标补偿”虽与户籍挂钩,但基于原有宅院面积和人口结构生成,法院综合考量后将其纳入损失范围。
清退租户补偿款承诺有效
王守业签署的《承诺书》明确“五五分成”,且已实际领取18万元,应依约履行。法院支持李建国主张的8万元(含两年6人部分的合理份额)。
占有使用费酌情抵扣
考虑到李建国长期占用房屋,虽因合同无效而返还,但仍应支付适当使用费,法院酌定2万元,与主债权相抵。
四、律师提示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99%会被判无效
无论签约多久、是否翻建、是否居住多年,只要买方非本村集体成员,合同几乎必然无效。切勿轻信“村里默许”“有中人见证”等说法。
合同无效≠血本无归,可主张拆迁损失赔偿
若房屋已遇拆迁,买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主张“信赖利益损失”,法院通常会按过错比例(常见7:3或6:4)分割拆迁补偿中的财产性部分。
“一次性指标补偿”也可能分!关键看是否基于原宅院
很多客户误以为“只有户口才能拿指标钱”,但若指标是基于原有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生成,法院可能认定其包含对原房屋价值的补偿,买方有权参与分配。
口头承诺风险大,务必书面固定
本案能拿到8万元补偿款,关键在于有王守业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类似“配合清退给钱”“将来分红”等约定,必须形成书面证据。
不要等到拆完才维权!尽早评估、及时起诉
拆迁公告发布后,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在签约前或签约初期启动确权或赔偿程序,避免开发商/村委会将全部补偿支付给出卖人后难以追回。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农村房屋交易风险极高,一旦涉诉,即便合同无效,也不代表权益归零。若遇拆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合理损失,是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的最后机会。切勿因“怕麻烦”或“觉得没希望”而放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