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1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9月23日,李建国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号商铺(建筑面积15.72㎡),总价42.8万余元。李建国分两笔付清全部购房款406,872元,并缴纳印花税214元,甲公司开具了相应票据。
合同明确约定:
甲公司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取得楼栋初始登记;
如因甲公司原因,李建国在交房后36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有权退房;
退房时,甲公司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然而,截至起诉时(近20年),甲公司仍未取得该楼栋的初始产权证明,一号商铺始终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李建国遂起诉,请求:
解除合同;
退还购房款及印花税;
支付两笔房款的利息(按五年期定存利率);
额外支付违约金(按五年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甲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款,但拒绝支付违约金,并主张:
利息应按两年期定存利率计算;
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属于重复索赔;
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赔偿。
二、裁判结果
解除双方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公司退还李建国购房款406,872元、印花税214元;
甲公司支付利息:
以228,842元为基数,自2005年9月23日起;
以178,030元为基数,自2006年2月9日起;
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驳回李建国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注:法院未支持“利息+违约金”双重主张,也未采纳五年期利率。
三、法院说理
合同有效,开发商长期未办证构成根本违约
甲公司近20年未取得初始登记,导致买方始终无法取得产权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退房。
退房情形下,利息与违约金不得重复主张
合同第二十条已对“退房”情形作出专门约定:仅退还本金 + 按存款利率付息。
该条款视为双方对违约损失的预先估算和唯一救济方式,故不得再另行主张违约金。
“银行存款利率”约定不明,法院酌定为二年期
合同未明确“存款利率”期限,结合同类案件惯例及公平原则,采用二年期定存利率更为合理。
房价上涨损失≠可索赔违约金
虽然商铺现值远超当年,但合同已约定退房救济方式,买方选择退房即放弃房屋升值利益,不能以“实际损失大”为由突破合同约定。
四、律师提示
“退房”和“不退房”的违约责任完全不同
若退房:只能拿回本金 + 存款利息(通常很低);
若不退房:可按日主张违约金(虽低但持续累积)。
一旦选择退房,就等于放弃房屋本身及所有升值收益。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往往是维权上限
本案合同写明退房只给“存款利息”,法院便不再支持额外违约金。签约时务必看清“退房怎么赔”。
20年都没办证?早该行动了!
很多业主以为“反正收着租金,等等看”,但拖延越久,开发商偿付能力越差。发现无法办证,应在合理期限内果断维权。
不要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
法院通常认为二者性质重叠,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只支持其中一项。策略应聚焦于“选哪个更划算”。
商铺类房产风险更高,务必查清产权状态
商铺、公寓等非住宅类项目,初始登记难度大、周期长,购买前应核实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大产证。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长期无法办证的商铺,看似有租金收益,实则暗藏“钱房两空”风险。若开发商多年未取得初始登记,建议尽快评估是继续持有还是及时退房止损。一旦决定退房,需接受合同约定的有限赔偿,切勿误判可获高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