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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名下房产,子女出资也难直接确权|房地产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陈建国是家中长子。

2010年,父亲陈国栋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一套位于朝阳的一号房屋的购买资格。

因其他子女无意购房,陈建国与父亲签署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由陈建国出资购买一号房屋,仅登记在父亲名下。

此后,房屋一直由陈建国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2020年,陈国栋去世,未留遗嘱。

陈建国遂起诉三位弟妹,要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三位弟妹中,两人坚决反对:

“协议签字真假难辨,父亲有拆迁款完全能自己买房。就算哥哥出过钱,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就是遗产!”

另一位弟妹则支持陈建国:“确实是大哥买的,父亲只是挂名。”

庭审中,陈建国提交了协议书、付款凭证、维修基金收据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真实权利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陈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存在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诉讼类型错误——不应提起“确权之诉”。

借名买房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若主张权利,应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而非直接请求法院确认物权归属。

第二,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国栋名下,具有公示公信力;

所谓《购房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且无其他佐证(如资金来源、父亲生前明确表态);

即便出资属实,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的情况下,出资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家庭资助或借款,不必然导致产权转移。

法院特别强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要推翻登记,必须提供高度可信的证据证明‘名实不符’。仅凭一份争议协议和付款记录,远未达到该证明标准。”

此外,房屋自交付后由陈建国出租,但租金从未分配,这一事实反而削弱了“家庭内部已确认产权归属”的主张。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亲属间“借名买房”确权的误区:

混淆诉讼类型:

借名买房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应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而非直接“确认所有权”。程序错误直接导致败诉。

高估“出资”作用:

在亲属间,出资常被推定为赠与或家庭互助。若无明确书面约定“出资=取得产权”,法院不会自动将房产权属转移给出资人。

低估登记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强大法律效力。要推翻它,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书面协议 + 资金流水 + 长期占有缺一不可。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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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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