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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认可军产房借名,产权人无需返还房款|房地产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王建国和李志远是亲兄弟同母异父)

2001年,李志远所在单位——甲单位——向职工出售一套政策性住房(一号房屋),属于军产经济适用房,仅限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购买。

当时,王建国一家刚从外地退休回京,无房可住;其子王磊尚在上学。

李志远有购房资格,便同意让哥哥一家入住该房。

随后,以李志远名义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房款7.7万余元、办证费3500元由王建国支付。

房屋交付后,王建国一家装修入住,并持有房产证、购房发票等原始资料。

但双方从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也未明确约定“房子归谁”。

2006年,一号房屋完成产权登记,权利人明确为李志远。

此后十余年,两家相安无事。

2019年,王建国去世。

2021年,李志远要求王磊搬离房屋,并提起腾房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A号、B号)认定:

“一号房屋系政策性住房,登记在李志远名下,王磊无权占有,应予腾退。”

判决同时指出:“出资问题可另行解决。”

于是,王磊作为继承人,另案起诉李志远,请求:

返还购房款及办证费共8.07万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0万元(待评估)。

李志远坚决否认“借名买房”,称:

“房子是我单位分的福利房,只是借给哥哥一家住。钱可能是父母出的,但房子从来就是我的。”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关键事实包括:

一号房屋系军产政策性住房,具有身份专属性,不得随意转让;

购房协议、产权证、发票均载明权利人为李志远;

王磊虽持有原始资料,但无法提供出资来源证明(如售房合同、取现记录);

生效腾房判决已认定王磊为“无权占有”,实质否定了借名关系;

双方无书面协议,录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志远认可“房子归王家”。

法院强调:

“政策性住房不同于商品房,其购买资格与职工身份紧密绑定。即使存在出资行为,也不能当然推定存在借名合意。”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出资+归产权’合意的情况下,仅凭付款和居住事实,不足以成立借名买房关系。”

至于增值损失,因借名关系不成立,赔偿前提不存在,故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风险:

政策性住房禁止借名。

军产房、央产房、房改房等具有身份属性,法院通常不支持借名确权,即使出资真实。

出资≠产权。

若无明确约定,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赠与或家庭互助,而非购房对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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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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