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律师团介绍 > 律师风采 >

丈夫先去世,公婆后亡,叔叔以转继承为由起诉儿媳分房,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王强诉称:其弟王建国与周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女王雪。王建国于2011年去世,其父母王父、刘母分别于2014年、2022年去世。

 

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作为遗产,应由配偶周女士、女儿王雪、父母王父与刘母四人法定继承。

 

因王父、刘母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留遗嘱,王强作为二人唯一其他子女,依法转继承其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

 

故王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继承权,并按法定份额分割。

 

被告周女士与王雪辩称:

 

王建国生前隐瞒重大疾病,去世后由周女士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并长期向王父、刘母支付生活费;

王父、刘母曾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建国遗产,并在另案中通过法院调解处理了其他财产;

十余年来从未主张过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应视为已放弃;

若法院认定王强有权继承,同意其分得八分之一份额,但要求房屋归周女士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

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且无遗嘱。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归周女士所有;

 

✅ 周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强、王雪分别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具体份额:王强继承八分之一,王雪继承八分之三,周女士享有八分之四(含其原有50%+继承部分)。

法院说理

 

房屋性质: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但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王建国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 王建国去世时,其享有50%份额作为遗产。

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明确

 

王建国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女士、女儿王雪、父亲王父、母亲刘母,共四人。

 

→ 遗产50%由四人平均继承,每人12.5%(即八分之一)。

转继承依法成立

 

王父、刘母在王建国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其继承权依法转移给各自的合法继承人。

 

因二人仅有两名子女(王建国已故、王强健在),

王雪作为王建国子女,对祖父母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即王父、刘母的遗产由王强与王雪各半继承;

故王强最终得:12.5% ÷ 2 + 12.5% ÷ 2 = 12.5%(八分之一)。

 

“放弃继承”需明示,口头承诺无效

 

被告主张王父、刘母曾口头放弃继承,但未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 法院不予采信“默示放弃”抗辩。

房屋归配偶所有更利于生活

 

考虑到周女士长期居住于一号房屋,且独自抚养女儿,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出发,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常被混淆

 

祖父母在子女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祖父母的其他子女 + 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共同继承。本案中,王雪作为孙女,对祖父母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放弃继承必须书面明示

 

口头表示“不要遗产”“都给你们”等,在法律上无效。若要放弃,必须签署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并公证或提交法院。

十余年未主张≠自动丧失权利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非从被继承人死亡起算。长期未主张,不等于放弃。

房屋确权宜早不宜迟

 

遗产长期不分割,易引发家庭矛盾。建议继承人及时协商或通过诉讼明确份额,避免房价波动、政策变化带来更大损失。

配偶优先取得房屋有法律依据

 

在共有房屋继承中,若一方长期居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支持其取得所有权,并向其他继承人补偿折价款。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老人去世多年未分房”埋下纠纷隐患。若您是:

 

兄弟姐妹:即使父母未提分房,您仍可能享有转继承权;

配偶或子女:切勿默认其他亲属已放弃权利,应通过书面协议确认;

计划维权:尽快收集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死亡证明等基础证据。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村委会见证+长期居住=农村房屋买卖有效

下一篇:法院如何处理“有人住、有人要钱”的共有房产纠纷?支持强制折价,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