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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未办证回迁房如何继承?合同权益可分割!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赵明突发心梗去世,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现任妻子周莉、年幼的儿子赵阳、父母赵建国与李秀芬、以及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婷。赵明生前名下有多处财产,其中涉及两套关键房产:

 

一号房屋:2012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央产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现由赵明父母居住;

二号房屋:2017年与周莉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两人名下,贷款已结清,现由周莉母子居住。

此外,赵明还留有基金、车辆、银行及电子账户资金等资产。周莉与赵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全部遗产,并主张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赵阳年幼缺乏劳动能力,应适当多分。

 

前妻宋某另案主张:赵明名下曾有一套于2007年5月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后出售用于购买私募基金),该首付款发生在其与赵明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从现有遗产中析出其应得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合同权益:由周莉、赵阳各继承22.5%,赵建国、李秀芬各18.33%,赵婷18.34%;

二号房屋归周莉所有,由其按比例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其他动产及金融资产亦按相同比例分割,周莉、赵阳获得略高份额;

宋某关于婚内财产的主张部分成立,各继承人共同向其支付50万元分割款;

丧葬费、抚恤金、亲友捐款不属于遗产,由五位继承人平均分配。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赵明未立遗嘱,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周莉与赵阳长期与赵明共同生活,符合《继承法》中“可以多分”的情形;

赵阳虽为未成年人,但未证明“生活特殊困难”,故仅基于共同生活因素酌情多分;

一号房屋系赵明婚前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分割;二号房屋为婚后购置,先析出周莉50%份额,剩余50%作为遗产分配;

宋某主张的婚内首付款确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离婚协议未处理,仍可主张相应权益,法院综合房屋增值、还款情况,酌定补偿50万元;

所有未办证房产,法院以“合同权益”形式确认份额,不影响未来产权登记。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法院调解或自书遗嘱对房产作出安排的,即使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只要内容明确、形式合法,法院通常会尊重其意愿。尤其在涉及拆迁安置房时,家庭成员达成的书面协议或遗嘱,往往是确权的关键依据。

律师提示

 

无遗嘱不等于平均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尤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更受保护。

婚前购房≠完全个人财产:若用婚内收入支付首付或还贷,前配偶仍可能主张权益。

未办证房产可确权:法院可通过确认“合同权益”方式分割回迁房、央产房等暂无产权证的房产。

电子账户也属遗产:支付宝、微信余额、理财产品均纳入遗产范围,需全面清查。

及时主张婚内财产权益:即使离婚多年,若发现对方隐瞒婚内购置资产,仍可依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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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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