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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房产未办证,继承人如何维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2-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前妻育有两女王静、王琳。2011年,王建国与李秀兰再婚。2014年,因村集体土地拆迁,王建国作为户主签订补偿协议,并认购三套回迁安置房(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2020年,在一起家庭继承纠纷调解中,王建国、李秀兰、王静、王琳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套房屋由王建国与李秀兰共同居住使用;一套归王琳;另一套在王建国生前由其居住,去世后归王静。该调解方案经法院出具A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2023年王建国去世后,王静起诉要求李秀兰腾退其应得的房屋,并主张分割王建国与李秀兰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六分之一份额。李秀兰则提交一份王建国于2020年10月所立《房屋继承遗嘱》,称该房屋已明确由其个人单独所有,并强调王静、王琳从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李秀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王静应得的房屋腾退交付;

2. 王建国与李秀兰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由李秀兰继续居住使用;

3. 驳回原告关于分割该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及其他诉讼主张。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2020年家庭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已对三套回迁房的归属作出清晰安排,虽因未办产权证仅表述为“居住使用”,但具有确权效力。王建国所立自书遗嘱经笔迹鉴定确认为其本人书写,内容与调解协议一致,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村委会公章虽被证实不真实,但不影响遗嘱效力,因自书遗嘱无需第三方盖章。至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属于道德或另案处理范畴,不影响法定或遗嘱继承资格的认定。

 

律师提示

1. 调解协议具法律效力:家庭成员在法院调解中就房产分配达成一致,即使房屋无产权证,也构成有效确权依据。

2. 自书遗嘱重形式规范: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全文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清晰即可,无需见证人或盖章。

3. 回迁房继承可先行确权:即便暂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仍可依协议或遗嘱确认居住使用权,为后续过户奠定基础。

4. 再婚配偶权益受保护: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权利不因继子女关系是否成立而自动丧失。

5. 证据保存至关重要:如对遗嘱真实性存疑,应及时申请笔迹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法院调解或自书遗嘱对房产作出安排的,即使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只要内容明确、形式合法,法院通常会尊重其意愿。尤其在涉及拆迁安置房时,家庭成员达成的书面协议或遗嘱,往往是确权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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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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