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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房屋全部出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3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群诉称,原告张某群与被告孙某刚系姻亲关系。1991年7月24日,被告孙某刚与原告张某群的姐姐张某克登记结婚。1991年11月1日,被告孙某刚夫妻取得位于a室公有住宅的承租权。1997年,姐姐张某克单位分配了一套新房子,原告张某群姐妹便将母亲和女儿接回一起生活。1998年,姐姐张某克买下单位分配的房屋的所有权,姐姐张某克与被告孙某刚搬入居住。
2007年,诉争房屋进行房改,原告张某群便于当年4月委托装修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房管所不同意购房合同由原告张某群直接签订,12月25日原告张某群以被告孙某刚的名义与房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原告张某群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此后,原告张某群母女一直在诉争房屋内生活至今。原告张某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张某群与被告孙某刚之间关于a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孙某刚协助原告张某群办理a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孙某刚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刚辩称,原告张某群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孙某刚在1990年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当时被告孙某刚并未结婚。1991年,被告孙某刚将岳母接到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告张某群之女李某杰随被告孙某刚的岳母一起来到。1994年至2003年,李某杰在读书直至初中毕业。因李某杰户口不在,故在2003年至2006年回到原籍哈尔滨读高中。2006年之后,李某杰回到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被告孙某刚之妻张某克长期在南非工作,在2000年张某克购买单位房屋后进行出租。被告孙某刚之子孙某军于2003年来到,由被告孙某刚聘请的保姆照顾孙某军以及被告孙某刚的岳母。
孙某军于2005年去南非随其母张某克生活。李某杰因日常生活问题影响了邻居,邻居找到被告孙某刚反映情况,被告孙某刚要求李某杰改掉生活陋习未果,于2014年12月起诉至贵院要求李某杰腾退涉案房屋,李某杰为拖延诉讼,联合其母原告张某群起诉本案,导致腾退案件中止。涉案房屋为被告孙某刚婚前承租的公房,房改后由被告孙某刚一人出资购买,原告张某群与被告孙某刚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张某群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被告孙某刚与张某克为夫妻关系,原告张某群为张某克之妹。a房屋原为公有住宅,承租人为被告孙某刚,出租方为市园林局绿化处绿化一大队。
  2007年12月26日,被告孙某刚(乙方,买方)与林绿化处(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孙某刚购买位于a号房屋,房价款61248.97元。上述房屋买卖手续及购房款交纳事宜均由原告张某群办理。关于由原告张某群办理购房手续的原因及购房款实际由谁支付的问题,双方陈述并不一致,原告张某群表示: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故由原告张某群办理购房手续并实际支付购房款;被告孙某刚表示:因被告孙某刚当时要出国,所以委托原告张某群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款由被告孙某刚在出国前留给了原告张某群,由被告孙某刚实际支付。对于双方的上述陈述,均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2008年6月4日,被告孙某刚取得位于a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孙某刚。后,原告张某群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实际交纳了购房款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口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由被告孙某刚协助原告张某群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孙某刚不同意原告张某群的诉讼请求,并持其辩称理由予以抗辩。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群主张借被告孙某刚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但并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被告孙某刚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张某群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其陈述不予采信,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关于原告张某群陈述的购房款缴纳问题,可另行主张。因此,关于原告张某群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由被告孙某刚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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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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