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国与于佳系夫妻,育有二女刘小贤、刘小慧。刘小慧与李孔系夫妻,育有一女李帆,双方于2003年离婚,李孔于2006年死亡。刘国于2012年5月8日死亡,于佳于1995年5月22日死亡。
1988年7月,刘小慧承租北京机件厂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1901号(下称“该房屋”),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
1999年10月19日,刘小慧与北京机件厂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小慧以成本价优惠购买该房屋。
2000年3月25日,刘小慧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001年6月2日,刘小慧书写声明,内容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1901号房屋所有权归刘小贤所有,因该房屋在房改时房款由刘小贤所交。
2014年10月,刘小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刘小慧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至其名下。
二、法院审理
1、刘小贤主张其通过刘江交纳购房款。刘小慧称购房款系其向刘小贤借款支付,房本取得后,其补交剩余购房款。
2、刘小慧主张因刘小贤的女儿在京上学,无处居住,其允许刘小贤的女儿在该房屋居住,同时书写上述声明。
3、刘小贤主张落实私房政策时,其父母将分配取得的两间平房交北京机件厂,北京机件厂向刘小慧分配了该房屋;该房屋取得后,其与父母、刘小慧等人在此居住,刘小慧居住了四五年后搬离,父母相继去世后,现由其本人及子女在此居住。并提供了其兄弟姐妹的证言。
4、刘小慧主张其父母向北京机件厂交一间平房,北京机件厂向其分配了该房屋,后北京机件厂于1998年再次分配给其一间平房;该房屋取得后,由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其于1998年搬离,刘小贤从外地退休后搬至该房屋居住,现其与刘小贤各占一间房屋。
三、法院判决
1、刘小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小贤办理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小贤名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
2、驳回刘小贤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1、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借名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刘小贤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刘小慧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均由其交付,双方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此,刘小贤提交了刘小慧书写的声明予以佐证。刘小慧认可声明的真实性,但先后主张其与刘小贤为借款关系、赠与关系,而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声明的书写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3、该房屋来源、房款交付、居住使用等情况,认定刘小慧与刘小贤之间就该房屋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刘小贤作为借名人,要求刘小慧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刘小慧应协助刘小贤办理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小贤名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
笔者建议广大读者,借名买房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在房价攀升迅速的大环境下,出名人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容易反悔,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最好在借名时签订详细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出名人反悔造成纠纷。另外,需要保留好借名人支付房款等证据,以备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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