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2
2009年7月,莒县某医院职工段某认购单位集资房,医院制定的《集资建房实施方案》规定“不得以他人名义办理产权等手续”。同年8月,段某与非本单位职工孙某签订《集资建房转让协议》,将该指标以10万元转让,并约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段某协助孙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12月,在孙某自行缴纳集资购房尾款后,段某取得房屋钥匙并办理了登记所有权人系段某的所有权证书。2013年1月,段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钥匙交给孙某。后孙某因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与段某发生纠纷,其遂起诉段某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