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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因借名买房纠纷闹掰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2

   哥哥A和弟弟B是兄弟俩,A在1993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工作,2007年的时候,A通过中介公司向张某(卖房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的房子,A由于银行信用有问题,无法取得银行的贷款,所以,A就决定用弟弟B的名字办理银行贷款,B对此同意。后来在2007年6月9日的时候,A就以弟弟B的名义和卖房人张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最终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后A又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由中介公司具体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A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80万元(其中在2007年9月29日的时候, 按照AB之间的约定,由B以自己的名义向北京发展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签订《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贷款45万,但该笔贷款由A分期偿还,并且将上述房子抵押给银行)。在获得80万购房款后,张某向A交付了房子。兄弟间因借名买房纠纷闹掰

 
  2007年7月,A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配置了沙发、冰箱、热水器、洁具等家用设备,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13年6月,A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B却说合同是以他的名义签的,这给他造成了损失,A必须向其支付近百万的补偿,否则B就把房子给卖了。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A将B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本案的争议房屋属于A所有,并且判令B协助A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诉讼经过
 
  在一审过程中,A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单据,包括装修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等相关票据来证明A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和支配。而B则向法庭辩称首付款除了1万元是自己向A借的以外,其余的首付款均是自己支付的,自己在北京买房子是为了投资,房子是自己的,之所以让A居住是因为A在北京没有住房,所以由A居住,由A来偿还贷款。一审法院最终以房产证上是B的名字,且A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AB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于是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069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A不服,于是委托了靳双权律师代为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代理二审诉讼。靳双权律师接到本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且从证据方面着手,重新梳理了本案的所有证据。在此过程中,靳双权发现了AB母亲的日记,该日记中有关于当时买房经过的记载, A一审的委托律师却并没有将该证据向法庭提交,靳双权律师则坚持要求将AB母亲的日记向二审法庭提交。在二审庭审中,靳双权律师据理力争,坚持认为,A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并且持有相关证明,A手中持有支付首付款的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条以及其母亲的日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并且该房子的所有贷款均有A来偿还。此外,还向法庭提交了A的个人信用证明等证据说明A之所以会借名买房是因为其被央行列入黑名单无法正常办理银行贷款,综合上述理由,靳双权律师认为AB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最终,二审法庭在综合双方的证据基础上,认定AB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并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房子属于A所有,判令B协助A办理房屋产权移转手续。     三、律师提示     关于借名买房的案件,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一般是从双方证据着手来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因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因借名买房出现纠纷,要积极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具有购房资格,双方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受北京目前限购政策的影响,不论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凡是涉及产权变动的,购房者一定要有购房资格,否则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就会有大量的虚假诉讼,如果您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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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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