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A和弟弟B是兄弟俩,A在1993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工作,2007年的时候,A通过中介公司向张某(卖房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的房子,A由于银行信用有问题,无法取得银行的贷款,所以,A就决定用弟弟B的名字办理银行贷款,B对此同意。后来在2007年6月9日的时候,A就以弟弟B的名义和卖房人张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最终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后A又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由中介公司具体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A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80万元(其中在2007年9月29日的时候, 按照AB之间的约定,由B以自己的名义向北京发展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签订《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贷款45万,但该笔贷款由A分期偿还,并且将上述房子抵押给银行)。在获得80万购房款后,张某向A交付了房子。兄弟间因借名买房纠纷闹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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