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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借名购买限价房被起诉腾退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朴某称:1.关于X区X镇X村1号房的权属,1995年拆迁改造分房后,该房屋登记在朴某某名下,应属于朴某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转让时未经陈某同意,转让系无效;2.关于X区2号房屋的权属,涉案房屋系限价房,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朴某某与陈某具备申请资格且经审核通过,而朴某与王某林不具备申请资格,该房屋系2011年购买,属于朴某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朴某代为支付的房款应认定为对朴某某与陈某的借款。据此,基于继承,我有权获得上述房产所有权份额。请求:1.确认我对1号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请求确认我对政策性保障住房一套的所有权份额。

  二、被告辩称

  朴某、朴某某、王某林共同辩称,不同意朴某的请求。1号房屋系朴某分家所得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系朴某家庭共同财产;2号房屋系由朴某与王某林出资,借用朴某某名义购买,应归朴某与王某林所有。

  朴某勤未出庭应诉,其提交书面意见称,1号房屋系朴某分家所得房屋及宅院拆迁后所得的补偿安置房屋,应归朴某所有;如,认定2号房屋有我母亲份额,我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

  三、审理查明

  朴某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朴某勤,长子朴某、次子朴某。朴某与第三人王某林是夫妻关系。朴某某与陈某一家在北京市X区X镇X村原有宅院一处,该宅院建有10间房屋。1989年,朴某与朴某经父母同意签订分家单进行分家。原有宅院被一分为二,朴某分得里院及里院6间房屋等财产;朴某分得外院及外院4间房屋等财产。分家后,朴某在外院建房屋2间。1995年,北京市X区X镇X村集体修路时占用了朴某分得的外院,朴某分得的外院及房屋被拆迁征用。拆迁后,朴某一家得到了房屋拆迁安置。X村民委员委会给拆迁安置房屋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其中1号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朴某某名下。2004年,朴某某与朴某一起到X村村民委员会,将1号房屋变更登记在朴某名下。

  2011年7月,朴某、王某林夫妇借用朴某某的名义并出资489888元购买了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2号房屋。现2号房屋登记在朴某某名下,,登记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

  2012年6月1日,陈某因病去世。

  四、法院判决

  驳回朴某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朴某提供的北京市X区X镇X街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朴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诉争的涉案房屋1号是朴某分家所得房屋及宅院被拆迁后补偿安置所得,故该房屋应为朴某一家所有。

  诉争的2号房屋虽然登记在朴某某名下,但根据朴某某的陈述,朴某和王某林提供的面积误差退补协议、发票、银行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该房屋是由朴某、王某林夫妇出资借用朴某某名义购买所得,该房屋应归朴某、王某林所有。朴某主张上述房屋为朴某某、陈某夫妻二人所有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限价商品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同时,在房屋的转让方面,政府有明确的政策性规定,建议借名购房人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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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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