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借名买房律师 点评老经适房购买指标转让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郁瑾起诉称:李原野之父李建明系我同胞弟弟。2005年李郁瑾获得购买1号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李郁瑾与李原野、李建明口头约定“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让与李原野、李建明,李原野、李建明可以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后李原野、李建明以李郁瑾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北京市建委于2007年颁发了房产证。2011年12月27日,李郁瑾按照李建明的要求,配合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李原野名下。李郁瑾请求:1、确认李郁瑾与李原野、李建明关于购买1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2、李原野、李建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李原野、李建明答辩称:不同意李郁瑾的诉讼请求,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后期房产已经过户解决,请求驳回李郁瑾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李郁瑾与李建明系姐弟关系,李原野系李建明之子。2005年李郁瑾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与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郁瑾以315456元的价格购买1号房屋。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李原野、李建明支付。房屋交付后,李原野、李建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06年12月26日,诉争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2007年2月13日,诉争房屋首次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郁瑾,1号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1年12月27日,李郁瑾与李原野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李原野名下,1性质为商品房。双方均认可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

  四、法院判决

  驳回李郁瑾的诉讼请求。

  五、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认定,从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李原野、李建明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诉争房屋交付后由李原野、李建明进行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始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手续原件由李原野、李建明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李郁瑾上主张双方之间是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的法律关系一节,应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在该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后,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至李原野名下,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李郁瑾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政策复杂、多变,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律师 点评借拆迁指标买房后被拆迁人拒给付指标补贴费纠

下一篇:借名购房有何风险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